医疗产品损害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吗
一、医疗产品损害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吗
适用,但要因医疗产品致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与产品提供者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的,为无过错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条)。
医疗损害责任以过错责任为原则,过错推定为例外,但过错推定仍然属于过错责任原则
根据《产品质量法》第29条和《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4条第6项之规定,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根据该规定,产品的生产者所承担的责任是一种无过错责任,即当其不能证明自己的免责事由时,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缺陷产品致人损害是一种特殊侵权行为,其归责原则实行无过错责任,即赔偿责任不以其有过错作为构成要件
一般情况下,确定医疗机构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应当査证是否具备侵权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即诊疗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医疗过错在证明责任上,实行一般的举证责任规则,即“谁主张,谁举证”,四个要件均须由受害患者举证无过错责任,仅仅是患方不需要承担过错要件的举证,但是损害事实侵权行为和因果关系仍然需要患方对此进行举证
在医疗损害赔偿的体系内,医疗技术损害赔偿与医疗伦理损害赔偿以过错责任原则为原则,过错推定为例外;医疗产品损害赔偿中的“缺陷产品”致害及输入不合格的血液致害适用无过错责任的规则原则。
二、无过错责任具有什么特征
1、因果关系是决定责任的基本要件,即以损害事实与责任人的行为之间存在着罪关系为前提,若没有因果关系则不能承担无过错责任;
2、并不以行为人的主观过错为归责的要件,若以过错为归责的构成要件,那就成了过错责任原则;
3、无过错责任的宗旨在于合理补偿受害人的损失,这也是许多国家为保障受害人的权益而设立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原因所有;
4、由被告就免责事由进行举证,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它不同于过错责任中的“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原则。在适用无过错责任时,原告只要举出损害事实及损害事实和被告的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即可,再由被告就存在的法定免责事由进行举证,被告不能仅仅证明他已尽到了注意义务或没有一般的过失就可以被免除责任;
5、适用无过错责任时必须有法律的特别规定,也就是针对法律明文规定的特殊侵权行为才可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综上所述,这个无过错责任原则的话是一定要在法律范围内适用的,不能随意扩大或缩小其责任的的,因此在《民法典》中也有说明只有是因为医疗产品质量的原因才能让这个医疗产品损害适用于无过错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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