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是审查合理性和合法性
在对行政机关或者其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时,此时可以向上一级主管机关申请进行行政复议。自然启动行政复议程序需要书写的行政复议申请书,而我国对行政复议的机关和具体行政复议的期限也是有严格要求的。一般超过规定期限申请行政复议的,此时不会再受理案件,不过此时没有超过行政诉讼期限的,还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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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合理性原则与行政合法性原则之间的关系
关于行政合理性原则与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关系,有不同的观点。有人认为,在行政法的原则中,行政合理性原则是行政合法性原则的补充,违反行政合理性原则只是构成行政不当,并不构成行政违法。也有人提出从更高层次、更大范围的角度把握行政合理性原则,违反行政合理性原则,不见得都违反行政合法性原则。通常比较一致的看法是,行政合理性原则必须符合行政合法性原则,即行政合理性原则以行政合法性原则为前提和基础,行政合理性原则不能超越行政合法性原则。但行政合理性原则有其独特的价值,更能有助于实现个案的公平和正义,更有助于控制行政自由裁量权,防止权力滥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行政合理性原则应有广义狭义之分,广义的不合理包含一般的不合理和实质不合理,狭义的不合理即行政违法。违反行政合理性原则可能构成行政不当,也可能构成行政违法。
行政违法与行政不当的界限如何划分,或者如何确定某一行政行为构成一般不合理还是构成实质不合理呢?正如一杯含有泥沙的水,上清下浊,清与浊自然好区分,但清浊之间总有些非清非浊的成分存在,要求极度精细地加以区分往往难以做到。二者之间,主要是个“度”的问题。对违反行政合理性原则的认定,在普通法系国家通常用“不合理”来表达,意思是行政决定如此不合理,以致任何有理性的行政机关都不会作出这样的决定,一般包含不适当的措施、不正当的动机、不相关的考虑、不公正的决定等;在大陆法系国家,通常适用比例原则进行判断,即前述的妥当性、必要性和法益相称性。对合理性原则的严重违反导致行政违法后果的发生,从这个角度说,行政合法性原则和合理性原则在原理和目的上都是相通的。但是,对于行政不当行为,根据我国现行司法审查原则在法院审判中不能得到纠正,可行的方法是通过行政复议和申诉的途径解决,因尚没有一个合理的认定及评价标准,往往难以得到有效的救济。
其目的是让行政处罚更加适应法制社会经济生产发展的需要,为了做到对于每一个个案都达到公平合理合情合法的正义,以求民心所向。以上就是行政处罚合理性的全部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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