吊销驾驶证处罚决定书会提供说明吗
一、吊销驾驶证处罚决定书会提供说明吗
会有的。吊销驾驶证应当通知本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
(一)程序。吊销驾照适用一般程序作出处罚决定,由两名以上交通警察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1、对违法事实进行调查,询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基本情况,并制作笔录;当事人拒绝接受询问、签名或者盖章的,交通警察应当在询问笔录上注明。
2、采用书面形式或者笔录形式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3、对当事人陈述、申辩进行复核,复核结果应当在笔录中注明。
4、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5、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由被处罚人签名,并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印章;被处罚人拒绝签名的,交通警察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
6、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被处罚人不在场的,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送达。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八条 当场处罚,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向违法行为人表明执法身份;
(二)收集证据;
(三)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违法行为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四)充分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五)填写当场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
(六)当场收缴罚款的,同时填写罚款收据,交付被处罚人;未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告知被处罚人在规定期限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二)处理时限
1、处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自违法行为人接受处理或者听证程序结束之日起7日内作出处罚决定;
2、交通肇事构成犯罪的,应当在人民法院判决后及时作出处罚决定。
二、吊销驾驶证后怎么办
1、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从裁决之日起生效。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两年内不准重新申请领取机动车驾驶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1)有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精神病、痴呆以及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的;
(2)三年内有吸食、注射毒品行为或者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措施未满三年,或者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
(3)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构成犯罪的;
(4)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
(5)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依法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五年的;
(6)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依法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十年的;
(7)因其他情形依法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二年的;
(8)驾驶许可依法被撤销未满三年的;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有第一款第五项至第七项行为之一的,在规定期限内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吊销驾驶证的处理时限是在一个星期之内。一般在此期间都会收到交警部门所下达的处罚通知和相应的说明。如果处罚人不再现场的,会按照送达处理。但是处罚人已经构成了交通肇事罪,这个时候案件就会交由人民法院去处理了。本站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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