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对虚假诉讼属于犯罪行为吗?
一、第三人对虚假诉讼属于犯罪行为吗?
是属于犯罪行为的。虚假诉讼罪是指自然人或者单位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虚假诉讼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一)构成要件
1、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是指以虚假事实为根据,依照民事诉讼法想法院提起诉讼。常见的情形是,通过伪造书证、物证,或者双方恶意串通提起民事诉讼。在刑事自诉、行政诉讼中以捏造的事实向法院提起虚假刑事自诉或者行政诉讼的,不成立本罪。
2、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是本罪的结果要件。
3、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并不限于严重侵害他人财产,使他人成为民事诉讼被告而卷入诉讼过程的,就可以认定为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4、本罪的行为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二)主观责任形式
虚假诉讼罪的责任形式为故意,但行为人误以为自己想要债权等利益而提起民事诉讼的,不以本罪论处。
三、哪些情况属于构成了虚假诉讼的?
1、与夫妻一方恶意串通捏造夫爰共同债务的;
2、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债务关系和以物抵债协议的;
3、与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或者其他管理人员恶意串通,捏造公司、企业债务或担保义务的;
5、在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专抠捏造的侦权的;
6、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或者对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优先权、担保物权的;
7、单方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身份、合同、侵权、继承等民事法律关系的其他行为;
8、隐瞒债务已经全部清偿的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他人履行债务的;
9、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的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或者在民事 执行过程中以捏造的事实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申请参与执行财产分配的。
提出虚假诉讼是一种性质非常恶劣的违法犯罪的行为,这种行为将会对他人的名誉权和合法的权益造成非常负面的影响,因此将会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以及造成的后果的恶劣程度来做出相应程度的处罚,犯罪嫌疑人需要严格的遵守并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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