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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应对违法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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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析:应对违反拆迁具体的应对措施有:
1、当事人应该保持理智的情绪,先要确保个人的人身安全,切记做到“维权不违法”;
2、及时报警,一般违法强拆是对被拆迁人的财产权的非法侵害行为,其本身就是一种违法行为甚至可以构成犯罪,所以当事人应该第一时间报警,也便于留下相关的证据,为日后的维权提前做好准备;
3、做好取证的工作,遇到强拆前尽可能通过各种渠道取得和固定对方的违法证据,在强拆过程中,在保护好自己的前提下,尽可能留下人证、物证,可以通过拍照或者视频的形式取证;
4、做好心理准备,房子被拆时,当事人内心可能会有焦虑、恐惧、愤怒等负面情绪会中,要做好个人的思想准备,充分预估维权的时间及难度,沉着冷静的面对,以更好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
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一条
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二条
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三条
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用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有关责任单位通报批评、给予警告;
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1、当事人应该保持理智的情绪,先要确保个人的人身安全,切记做到“维权不违法”;
2、及时报警,一般违法强拆是对被拆迁人的财产权的非法侵害行为,其本身就是一种违法行为甚至可以构成犯罪,所以当事人应该第一时间报警,也便于留下相关的证据,为日后的维权提前做好准备;
3、做好取证的工作,遇到强拆前尽可能通过各种渠道取得和固定对方的违法证据,在强拆过程中,在保护好自己的前提下,尽可能留下人证、物证,可以通过拍照或者视频的形式取证;
4、做好心理准备,房子被拆时,当事人内心可能会有焦虑、恐惧、愤怒等负面情绪会中,要做好个人的思想准备,充分预估维权的时间及难度,沉着冷静的面对,以更好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
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一条
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二条
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三条
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用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有关责任单位通报批评、给予警告;
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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