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辖权异议上诉的法律规定及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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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来说,一个诉讼案件,究竟应该有哪个法院管辖,法律有明确的规定。但有时候又存在两个以上法院都有管辖权的问题,诉讼当事人往往想要选择一个有利于自己一方的法院,这时就出现了管辖权异议的问题。什么是管辖权异议,管辖权异议上诉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一、管辖权异议概念
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认为受诉法院或受诉法院向其移送案件的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时,而向受诉法院或受移送案件的法院提出的不服管辖的意见或主张。
二、管辖权异议上诉的法律规定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4条和164条的规定,当事人对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上诉。
法院对管辖权异议的裁定有两种,其一为驳回异议的裁定,其二为异议成立时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的裁定。前者的当然主体是申请人,后者为申请人的相对方。问题在于没有提出管辖权异议的申请人一方的共同诉讼人,对管辖权异议的裁定是否有上诉权。实践中出现的情形是,在必要共同诉讼中,被告一方为数人,其中一人提出管辖权异议,其他共同被告没有提,该异议被裁定驳回后,没有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共同被告对裁定不服提出上诉,上诉法院是否应当对其上诉进行审查呢?根据民事诉讼法的处分原则,当事人对其享有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可行使也可放弃,只要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该处分行为法律就予以认可。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没有行使管辖异议权,这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应当推定其放弃该权利。法院对其他共同诉讼人提出的管辖异议作出裁定后,如果赋予没有提管辖异议的共同诉讼人享有上诉权,实质后果是令其再次取得在期间届满后丧失的管辖异议权,也即延长了其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期间,这与设置诉讼时效期间的立法精神是不相符的。因此,管辖权异议的上诉主体应当是异议申请人及其相对方,没有提出管辖权异议的申请人一方的共同诉讼人不得对管辖权异议裁定提起上诉。
综上所述,管辖权异议是由当事人认为受诉法院没有管辖权而提出的一种主张,对于该主张,法院裁定有两种,一种是驳回异议的裁定,一种是移送的裁定。对于该裁定,上诉期限均为十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计算。如果对管辖权异议上诉的法律规定仍有其他疑问,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本站三门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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