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诉讼办案规则的内容是什么?
公益诉讼办案规则的内容是什么?
公益诉讼办案规则的内容包含检察机关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办案的一般程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重点问题、食品药品安全领域行政公益诉讼案件重点问题等等内容,具体内容如下:
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检察机关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办案的一般程序
(一)管辖
1.一般规定。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一般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市(分、州)人民检察院管辖。
2.指定管辖。上级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在与人民法院沟通协商后,共同将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指定辖区内其他人民检察院或者跨行政区划人民检察院管辖。
3.管辖权转移。上级人民检察院认为确有必要,可以办理下级人民检察院管辖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下级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办理。
经省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可以将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交由侵权行为发生地、损害结果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检察院管辖。
4.管辖权协商。上级人民检察院指定改变级别管辖或者地域管辖的,可以在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前与同级人民法院协商管辖的相关事宜,共同指定。
5.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管辖。检察机关对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由办理刑事案件的人民检察院管辖。
(二)立案
1.线索发现、评估和管理
(1)线索发现。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线索限于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的情形。“履行职责”包括履行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审查起诉、控告检察、诉讼监督、公益监督等职责。
实践中,对于通过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平台、行政执法与行政检察衔接平台等发现案件线索的,视为“在履行职责中发现”。
(2)线索移送。检察机关各业务部门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应当将案件线索及有关材料及时移送公益诉讼案件办理部门。
公益诉讼案件办理部门在办理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过程中,发现国家工作人员涉嫌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线索和违纪线索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移送监察机关;发现其他刑事犯罪线索的,应当及时移送相关侦查机关。
(3)线索评估。公益诉讼案件办理部门应当对案件线索进行初步审查评估。评估线索应当重点围绕以下内容展开:
线索的真实性,是否属于检察机关履行职责中发现的情形,违法和公益受损的情形是否真实存在。
线索的可查性,是否属于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范围,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事实和程度是否可以得到查证,调查取证存在什么困难和障碍等。
线索的风险性,包括社会舆情、引发群体性事件的风险等。
(4)线索管理。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线索由公益诉讼案件办理部门统一管理。公益诉讼案件办理部门应当建立案件线索台账,对案件线索来源、案件类型、被监督对象、分流转办、案件承办人、审查意见、诉前程序及诉讼情况等逐一列明,实行一案一登记、一案一跟进,并对案件流转、审查意见、诉前程序、提起诉讼等节点实行层级管理。
(5)线索备案。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线索实行备案管理制度,重大案件线索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备案。
2.立案条件和程序
(1)立案条件。经审查认为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行为可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报请检察长决定立案。
(2)立案程序。制作立案审批表,附初步证据材料,经过初步调查的,还应附《立案审查报告》,报请检察长决定立案,并到案件管理部门登记。决定立案的,应当制作《立案决定书》,并到案件管理部门登记。
公益诉讼的办案规则在我国的《检察机关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办案指南》中有相应的条款规定,除了一般的公益诉讼案件之外,对于食品安全、药品安全、国有财产的保护等等侵害公共利益的案件有规定立案的条件和程序,明确了案件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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