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合议庭组成后需要通知当事人吗
一、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合议庭组成后需要通知当事人吗?
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合议庭组成后需要通知当事人,确定合议庭组成人员后,应该在三日内告知当事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八条 合议庭成员告知
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定后,应当在三日内告知当事人。
二、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诉讼流程是怎样的?
1、原告起诉。
2、法院受理后将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
3、被告在十五日内提交答辩状,法院在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送达原告如果被告不提交答辩状,不影响审理。
4、决定开庭审理的案件,法院在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并公告。
5、法庭调查阶段包括:当事人陈述;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宣读鉴定结论;宣读勘验笔录。
6、法庭辩论包括: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互相辩论。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7、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8、判决宣告。
三、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立案条件有哪些?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四、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诉讼费有哪些?
(一)案件受理费;
(二)申请费;
(三)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
不管是因为什么原因提起民事诉讼的,确定合议庭组成人员以后,人民法院肯定要履行告知义务的,正常情况下,如果相关工作人员跟案件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工作人员也会自行回避的。法院立案后,具体多长时间能确定合议庭组成人员,这一点并无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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