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遗失物的所有权归属问题是怎样的?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可能会发现自己遗失的东西被另一个人占有,这时我们是否有权利追回这个问题始终困扰着大部分人。我想大部分人对这一情况还是不知道怎么处理的。那么,我们就来分析下遗失物的所有权归属。为此,小编在下文中整理了该问题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遗失物的所有权归属是怎么样的?
遗失物,是所有人遗忘于某处,不为任何人占有的物,遗失物只能是动产,不动产不存在遗失的问题。遗失物也不是无主物,只不过是所有人丧失了对物的占有。需要说明的是,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所有权人(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及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将物抛弃,因他欠缺意思能力,就不成立所有权的抛弃,而只是丧失占有,视为遗失物。
现在举例说明,甲是遗失人,乙是拾得人,丙是第三人,甲的手机丢失后被乙拾得,无论在何时,只要被甲发现,甲可以随时要求乙返还手机,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无诉讼时效的限制。如果拾得人乙拒绝归还,或者将遗失物有偿转让,则按侵权之诉处理,乙据此也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我们重点要讨论的是,如果乙拾得手机后,将手机有偿转让给第三人丙,那么甲是否有权直接请求丙返还,下面从三个方面进行浅析:
一、如果乙在拾得遗失物后,按市价私下与丙交易,根据《物权法》107条的规定,所有权人甲自知道或应当知道第三人丙之日起2年内向丙请求返还原物,且丙无权请求甲支付其购买时付给乙的1500元价款,其只能向乙追偿。如果甲在2年后才知道丙,则其无权要求丙返还手机,这是为了维护交易的稳定性,甲只能向乙请求损害赔偿。
二、如果丙是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买该手机的,甲自知道或应当知道第三人丙之日起2年内,也可以向丙请求返还手机,但应当向丙支付丙已支付的1500元价款,如果甲拒绝支付,丙据此抗辩,甚至可以行使留臵权。甲支付价款后可以向拾得人乙进行追偿。如果甲在2年后才知道丙,则甲也无权要求丙返还手机,只能向乙请求损害赔偿。
三、如果乙在拾得手机后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该手机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无人认领的,为国家所有。这时,丙从国家指定的寄售商店或者拍卖取得手机所有权的,即使甲在2年内知道丙,也无权要求丙返还手机,甲唯一的救济途径是向乙请求损害赔偿。
最后,需要强调的是,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如果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希望对您有所帮助。简单来说,上文通过一个简单的丢手机的案例生动的说明了遗失物的所有权归属。如果您对上面内容还有其他疑问,您还可以访问本站网,寻求物权方面律师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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