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商法和海事法的区别联系是什么
一、海商法和海事法的区别是什么?
海商法以调整海上运输关系和船舶关系为主线形成自己独特的体系,因而其主要内容包括海上货物和旅客运输、船舶物权、海上侵权行为,保险和特殊的海上活动,如海上拖航、海难救助和共同海损,以及海商法所特有的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等。即使不以法典形式制定海商法的国家,其海商法的主要内容也大致如此。随着国际海商法立法的不断发展,海商法内容的增加也体现在各国的立法之中,并且得以相互借鉴。现代海商法将海上油污损害赔偿和与其相关的油污损害赔偿责任限制及其设立基金制度、船员劳务和人身保障等方面的内容列入其体系中,已经越来越成为法学界和实务界的共识。
海事法也有自己独自的体系和内容。海事法的体系是松散的、不太确定的,并且不是集中体现在一部法典之中的体系。在这个体系中主要归结了一些行政性的法律、法规和条例等。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等等。当然,综合性的海事立法也在被不断地提到立法日程上,诸如船舶法、航运法等法律,相信也不再是仅为外国立法的专利。
二、海商法和海事法的联系是什么?
显然,作为法典或法律存在的海商法与海事法是不同的,但能否将海商法归入海事法体系中则是另外一个需要讨论的问题。这里有一个基本的原则或思路,就是目前海事法是否已经成为与民法、商法、经济法、行政法等并驾齐驱的分类,是否成为一个综合性的,得到法学界普遍认可的法律部类。按照大的海事法概念,似乎可以将海商法纳入其中,但这样做的结果,是将兼属民法、行政法、经济法等类的法律归为海事法。在这种情况下,以海事法取代海商法的确值得商榷。
需要厘清的是,法律的名称不是汉字的简单组合,而是内涵和外延的体现方式。海商法和海事法是两个独立和不同的概念,相互之间没有包容与被包容的关系,也不存在可以相互替代的情形。因为海商法是一部现行的法律,而海事法是学者研究问题时将部分现行法律的归类。海事法中包含多部法律,甚至包括行政法规。其中任何一部法律或者法规都不能被称之为海事法,只能在一定条件下被归结在海事法的体系内。混淆了海商法和海事法的区别,实际上是混淆了法律部门和法学研究中对法律的分类。之所以需要厘清“海商法”与“海事法”的关系,还在于两者之间存在一些学术界正在探讨的本质不同的特征。
综上所述,海商法的内容比较具体,包括运输合同纠纷、诉讼时效、海上赔偿及海上保险等。海事法则不同,包括了很多法律及司法解释。当然,作为调整民事主体的法律文件,海商法和海事法都是针对海洋主体而言,属于海洋立法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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