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指定监护人是谁?
一、民法总则指定监护人是谁?
《民法总则》已经失效,《民法典》中关于指定监护有如下规定:
1、指定监护一般是原来监护人丧失了监护能力之后;
2、能够指定监护人的主体为被监护人的父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
3、指定监护是解决监护争议的一种方法等。
如果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二、指定监护人的职责有什么?
指定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且监护人不得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否则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四条规定,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
指定监护人一般是由被监护人的居民委员会指定的。指定监护人可以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活动;对于被监护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要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不受非法侵害;不能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要履行监护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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