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监护人住所地是户口所在地吗?
被监护人是指我国社会中需要保护和监护的相关个人,这类人群的合法权益受到法律的保护。我国的相关监护人应保证这类人的人身安全不受破坏。那被监护人住所地是户口所在地么,下面小编就这类问题为你进行解答。
一、被监护人住所地
1、被监护人的住所地,不一定是户口所在地。
2、根据民法的规定,住所地一般情况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但是,如果公民离开户口所在地,到另一地方居住时间超过一年的,该地方为经常居住地。这种情况下,户籍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则为法律上将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地。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第二十五条 自然人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居所为住所;经常居所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所视为住所。
二、《民法典》中监护人的范围
《民法典》重大修改条文:
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监护人的规定。
本条第一款规定,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父母具有抚养、教育和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法定义务,与未成年子女的关系最为密切,对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至关重要。基于此,父母无条件成为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只有在父母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情况下,才可以由其他个人或者有关组织担任监护人。
本条第二款对父母之外的其他个人或者组织担任监护人作出规定。第二款在《民法通则》相关规定的基础上,主要从两个方面进行了完善:
一是规定父母之外具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二是增加规定了有关“组织”担任监护人的规定。
我国的法律规定,这类人的经常居住地是被监护人的住所地。因为这类人由于生活,学习等原因,不在户口所在地进行生活的,我国认定这类人群的一年以上的居住地为,被监护人的住所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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