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立的是口头遗嘱合不合法
一、订立的是口头遗嘱合不合法
我国《继承法》第十七条对口头遗嘱作了严格的规定,即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立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据此,要订立合法有效的口头遗嘱,须注意如下几个问题:
第一,口头遗嘱订立过程中,必须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
《继承法》第18条对见证人的资格做了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口头遗嘱见证人:
1、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包括未满18周岁以及不能或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2、继承人、受遗赠人。
3、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实践中主要包括继承人、受遗赠人的父母、子女、配偶等近亲属,以及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等。
第二,《继承法》对立口头遗嘱的外部条件做了限制,必须是处于“危急情况”下,遗嘱人才能立口头遗嘱。
这里的“危急情况”一般是指遗嘱人生命垂危或者其他紧急情况(如重大军事行动、意外事故等)。
由于口头遗嘱易被篡改、伪造,因此,《继承法》对口头遗嘱失效的情况做了特别规定:在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录音形式立遗嘱的,那么所立的口头遗嘱自然无效。因此,在非危急情况下,遗嘱人还是应当订立自书、代书、录音遗嘱,最好到专门的公证机关,办理遗嘱公证或到律师事务所办理律师鉴证。
第三,“危急情况”解除后,没有采用“自书、代书、录音”等方式立遗嘱,其口头遗嘱仍然有效。但由于无书面、录音等载体固定,极易被篡改或者伪造,或者由于见证人的理解产生歧义,或者因人事变化而无从查证,所以“危急情况”解除后,立遗嘱人还是采取别的遗嘱方式立遗嘱,以保护自己或继承人的权利。
二、遗产是否需要列明
按照法律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所以遗嘱内容只要是合法的、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具体如何表达并没有法律限制。但鉴于遗嘱对遗产继承影响重大,建议遗嘱中对拟处分的财产清晰记录为好,可以把内容书写为“包括但不仅限于……财产”的形式。对于遗嘱人名下可以确定的财产,如房产、汽车等最好列明,对于存款数额不定的,可以注明具体银行、账户等信息。
按照法律规定,遗嘱首先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受威胁、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也无效,遗嘱被篡改的内容也是无效的。其次,遗嘱的内容中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否则遗嘱不能得到法院的全部支持。第三,遗嘱内容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同时处理的应当是遗嘱人的合法财产,否则遗嘱内容应属无效。第四,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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