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公证细则是否有效?
一、遗嘱公证细则是否有效?
遗嘱公证细则是有效,遗嘱应当包括以下内容:遗嘱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住址; 遗嘱处分的财产状况(名称、数量、所在地点以及是否共有、抵押等);对财产和其他事务的具体处理意见; 有遗嘱执行人的,应当写明执行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住址等;遗嘱制作的日期以及遗嘱人的签名。遗嘱中一般不得包括与处分财产及处理死亡后事宜无关的其他内容。
规范遗嘱公证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1、遗嘱是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处分其个人财产或者处理其他事务,并在其死亡时发生效力的单方法律行为。
2、遗嘱公证是公证处按照法定程序证明遗嘱人设立遗嘱行为真实、合法的活动。经公证证明的遗嘱为公证遗嘱。
3、遗嘱公证由遗嘱人住所地或者遗嘱行为发生地公证处管辖。
二、遗嘱人申办遗嘱公证应当亲自到公证处提出申请。
1、遗嘱人亲自到公证处有困难的,可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请求有管辖权的公证处指派公证人员到其住所或者临时处所办理。
2、遗嘱公证应当由两名公证人员共同办理,由其中一名公证员在公证书上署名。因特殊情况由一名公证员办理时,应当有一名见证人在场,见证人应当在遗嘱和笔录上签名。
见证人、遗嘱代书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八条的规定。
申办遗嘱公证,遗嘱人应当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交下列证件和材料:
(一)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身份证件;
(二)遗嘱涉及的不动产、交通工具或者其他有产权凭证的财产的产权证明;
(三)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遗嘱人填写申请表确有困难的,可由公证人员代为填写,遗嘱人应当在申请表上签名。
对于属于本公证处管辖,并符合前条规定的申请,公证处应当受理。
对于不符合前款规定的申请,公证处应当在三日内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1、公证人员具有《公证程序规则(试行)》第十条规定情形的,应当自行回避,遗嘱人有权申请公证人员回避。
2、公证人员应当向遗嘱人讲解我国《民法通则》、《继承法》中有关遗嘱和公民财产处分权利的规定,以及公证遗嘱的意义和法律后果。
在当代社会现在如果遗嘱进行公证的话,它是遵循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并且也有相关的细则方面的规定,它的细则主要是对于一些具体的操作流程做出了进一步的约束,所以在这种状况之下的话,公证机构就有相关的法条法律规定可以依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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