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中约定模糊是否影响遗嘱效力?
案情简介
赵女士与夏先生是再婚夫妻,女儿乐乐随前夫生活。2009年,赵女士突患重病,为慎重处理自己的财产,赵女士在病床上与夏先生同时立下了两份内容一致的遗嘱,言明:“万一我先走了,在我名下全部财产归我的妻子(丈夫)所有,由她(他)按我俩的心约,全权支配,特立为证”,并由夏先生公司的3名下属做见证。不久后,赵女士病逝,夏先生按遗嘱内容处理赵女士遗产时,却遭到赵女士女儿和母亲的反对,夏先生将赵女士的女儿和母亲告上法庭。庭审中,双方对遗嘱效力产生分歧。夏先生认为,赵女士生前与其有约定,要求其赡养赵女士的母亲,并兼顾女儿的婚嫁,他会按赵女士的心愿一一去做,这份遗嘱符合法律规定,合法有效,要求按照遗嘱处理遗产。赵女士的女儿和母亲则认为,遗嘱内容含糊不清,其中“心约”表达不明确,更认为两人是赵女士的至亲,遗嘱没有为他们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与赵女士生前言行完全不符,非赵女士真实意思表示,认为遗嘱无效,要求按照法定继承分割遗产。
办案思路及心得
问题一:遗嘱中对“心约”的约定模糊是否影响遗嘱效力?遗嘱中出现的“心约”并不是特指某种法定义务,只是继承人支配遗产的一种方式,与是否取得遗产没有因果关系,因此,虽然对“心约”的具体内容遗嘱没有涉及,但并不影响赵女士遗嘱的有效性。问题二:夏先生能否获得赵女士全部遗产?赵女士虽有权订立遗嘱指定财产继承人,但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赵女士的母亲年逾八旬,已缺乏劳动能力,应当为其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至于赵女士的女儿虽已成年,但通过遗嘱中呈现的“心约”及夏先生在法庭上的陈述,表明赵女士生前已嘱托夏先生代表其赡养母亲和帮助女儿的愿望,因此,应当给予母亲和女儿经济补偿。《继承法》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数人继承。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赵女士生前所立遗嘱符合相关法律规定,表达了其处分财产的真实意思,是有效的,并根据实际情况,判决赵女士的遗产归夏先生所有,同时酌情给予赵女士母亲和女儿一定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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