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负债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一、个人负债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1、个人负债务的认定标准
(1)婚前所负债务;
(2)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4)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5)夫妻一方因侵权行为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所负的债务;
(6)夫妻一方因继承遗产或接受遗赠,并且遗嘱或赠与合同中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因继承遗产、接受遗赠所应承担的被继承人、遗赠人的债务;
(7)夫妻双方因为感情不和,分居期间一方因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为夫妻一方个人债务;
(8)夫妻一方因违法犯罪行为所应承担的经济责任等。
2、共同财产的认定标准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
但是,如果被继承人在遗嘱中指明某项遗产只归夫或妻一方所有,或赠与人在赠与合同中确定某项财产只赠给夫或妻一方,这种情况下,法律应当尊重被继承人和赠与人的意愿,夫妻一方继承的遗产和接受的赠与物不能作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
5)其他应当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
二、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怎么执行夫妻共同财产?
1、夫妻个人的债务可以用夫妻共同财产的一半偿还债务的依据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2、夫妻一方作为被执行人,财产通常呈现三种形态:
1)直接由被执行人占有或登记在其名下;
2)由被执行人与其配偶共同占有或登记在其名义下;
3)属于被执行人夫妻共同财产,但被执行人配偶单独占有或登记在其名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14条“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协议分割后被执行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对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予以解除。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结合《婚姻法》、《物权法》等,可知被执行人在共同财产中所享有的份额由其与被执行人配偶协商,且须申请执行人认可;协商不成的,由被执行人配偶提起析产诉讼或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确定。财产份额确定后,对属于被执行人配偶份额裁定解除控制措施。
最后我们要强调的是个人负债有的时候也是可以用夫妻共同财产来偿还的,这需要结合个人负债的原因进行分析,例如,如果不是因为给配偶的父母看病可能就不会欠下这笔钱,作为配偶而言,离婚的时候总不能说钱是另一半借的,自己就拒绝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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