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定金罚则
合同效力2.07W
定金,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根据合同的约定,预先付给另一方当事人一定数额的金额,以保证合同的履行,是作为债权担保而存在的。
在买卖合同中,只要定了定金条款,无论合同当事人哪方违约,都要承担与定金数额相等的损失。换句话,就是如果是支付定金的一方违约,即丧失定金的所有权,定金归收取定金的一方所有。如果是收取定金的一方违约,则除返还支付方支付的定金外,还应支付给支付方定金相等数额的钱款。这种以定金方式确保合同履行的方法称为定金罚则。
我国《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115条规定了“当事人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在债务人履行约定的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收取定金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八十九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时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时,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八十九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时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时,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在买卖合同中,只要定了定金条款,无论合同当事人哪方违约,都要承担与定金数额相等的损失。换句话,就是如果是支付定金的一方违约,即丧失定金的所有权,定金归收取定金的一方所有。如果是收取定金的一方违约,则除返还支付方支付的定金外,还应支付给支付方定金相等数额的钱款。这种以定金方式确保合同履行的方法称为定金罚则。
我国《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115条规定了“当事人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在债务人履行约定的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收取定金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八十九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时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时,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八十九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时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时,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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