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后不签合同的法律分析
《招投标法》第五十九条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条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二年至五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二、中标通知书的性质及法律效力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45条: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中标通知书相当于的对具体合同内容的确定,但不构成承诺的法律效力,所以此时由于任何一方无故不签订具体合同的,构成缔约过失责任。
三、何为缔约过失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尽的义务而导致另一方信赖利益的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一)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应具备以下几个要件:
1. 缔约过失责任发生在合同订立阶段,如果在合同有效成立后造成对方损失的,则产生违约责任。
2. 缔约过失责任是缔约一方当事人违反先合同义务所应承担的责任。违反先合同义务是指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缔约当事人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承担的义务。
3. 因一方违反诚实信用原则造成另一方信赖利益的损失。
4. 缔约一方违反先合同义务的缔约过失行为与另一方信赖利益的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5. 缔约过失方主观上存在过错。该过错包括故意与过失。
(二)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
缔约过失责任的形式是损害赔偿。其范围限于信赖利益,并非固有利益或者履行利益。信赖利益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由于双方之间此时尚未签订合同,因此不能最后中标人的违约责任,但是可以追究其缔约过失责任,要求其成招标人的损失进行相应的赔偿。如果情节恶劣的话,则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本站为你整理本篇文章,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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