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企业破产法的进步体现在哪里?
中国企业破产法的进步体现在哪里?
最直观的进步显然是,破产不再是国有企业的“专利”,这部法律适用于所有企业类型。同时,市场产生的问题应主要由市场解决,国有企业的破产从行政破产走向市场化破产;政府由过去全面主导国企破产,到今后即使不是全部,至少也是绝大部分退出破产事务,只在有限时间、有限范围保留了它的作用(除了金融机构破产事宜,基本上已没有政府的影子)。
影子)。
政府基本退出破产事务,意味着所有企业将受到同一“劣汰”原则的约束,国有企业的特殊地位不复存在。市场里的投资、交易将更为公平,优胜劣汰的竞争法则将有效发挥作用。市场中的利益格局和利益预期也将随之发生重大变化。
近30年来,中国社会的变革,是立法依赖型的改革:一个制度出来,一夜之间改变了公众的预期,随之带来整个社会的进步。1993年公司法出台,就是这样。在那之前,没有多少人知道公司为何物,应受何种规则约束。之后,“公司”成了中国社会的常用名词,深刻影响了经济以至人际关系。
同样,新破产法回答了何谓“劣汰”,债权人、债务人利益如何界定,政府与市场的距离有多远……种种这些根本性问题的回答,夯实了市场经济的制度基石,将带来市场关系的根本变化。作为这个过程的参与者,我深刻感受到个人的渺小,历史在不经意间迈出一大步。
另外新破产法中蕴含的许多理念,将慢慢渗透、影响中国社会的各个层面。
如首次提出的债务人财产一章,隐约提出欺诈交易概念———欺诈交易是无效交易,可以撤销的交易;如跨境破产———中国法院对破产的裁定,对中国在境外的财产有效,反之是不是亦然?如破产责任,包括虚假破产、企业高管责任,将受到法律的追究。
另一方面,任何进步都无法脱离现实环境。新破产法中,最具挑战性的任务是在保护债权人利益和维护破产企业职工的利益之间达成平衡,这也是分歧最大的地方———一方要求向“担保债权优先清偿”的国际惯例靠拢,另一方则坚持优先偿付工资等劳动债权。为了兼顾两方意见,新破产法规定担保债权优先,但只适用于在其生效后破产的法人企业。
新破产法中,金融机构的破产首次被提出,这意味着银行、券商等机构不再是经济体中的独立王国。考虑到此类破产事务的复杂性,相关规定同样体现了平衡和折衷之意———允许金融监管当局干预银行、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的破产或重组。
破产法在近年来的努力下,产生了巨大的进步,在于很多企业可以拥有破产法,各种曾经无法形成破产的机构,可以获得破产权利,从而进一步保护的是债权人的利益以及各个职工人员的经济盈利等问题,即使企业发生破产也要对自己的职工负责,破产不是拖欠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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