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独资企业办理时所需要的材料有哪些?
一、个人独资企业办理时所需要的材料有哪些?
(一)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申请书;
(二)投资人身份证明;
(三)企业住所证明;
(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委托代理人申请设立登记的,应当提交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者资格证明。
第一、个人独资企业必须要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合法的企业名称,而个体工商户可以不起字号名称,也可以没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而流动经营。换句话说,合法的企业名称和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是个人独资企业的成立要件,但不是个体工商户的成立要件。
第二、个体工商户的投资者与经营者是同一人,都必须是投资设立个体工商户的自然人。而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与经营者可以是不同的人,投资人可以委托或聘用他人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也就是说,个人独资企业的所有权与经营权是可以分离的,这就决定了个人独资企业更符合现代企业制度的特征。而个体工商户的所有权与经营权是集于投资者一身的,已不能适应于现代企业制度发展的要求,所以它只能适用于小规模的经营主体。
第三、个人独资企业可以设立分支机构,也可以委派他人作为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负责人。这一规定,说明了个人独资企业不但可以在登记管理机关辖区内设立分支机构,也可以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个人独资企业承担责任。而个体工商户根据规定不能设立分支机构。另一方面个体工商户虽然可以异地经营,但随着各地近几年相继简化了外来人员的登记手续,从而使个体工商户的异地经营这一规定逐渐淡化。由此可以看出,个人独资企业的总体规模一般大于个体工商户。
第四、个人独资企业与个体工商户的法律地位不尽相同。在民事、行政、经济法律制度中个人独资企业是其他组织或其它经济组织的一种形式,能以企业自身的名义进行法律活动。而个体工商户是否能够作为其它组织或其它经济组织的一种形式,一直是国内民法学家的争论对象。在日常法律活动中,个体工商户的法律行为能力往往受到一定的限制,更多的时候,个体工商户是以公民个人名义进行法律活动的。事实上,国内就有许多法律专家提出个体工商户不是法律意义上的企业。另外,个人独资企业与个体工商户作为市场主体参与市场经济其他活动的能力不同,如个人独资企业可以成为公司的股东,从而以企业名义享有公司股东的权利和义务,而个体工商户一般不能以企业名义作为公司股东,只能以个人投资者(自然人)身份成为公司股东。
第五、个人独资企业与个体工商户在财务制度和税收政策上的要求也不尽相同。事实上,这也是投资者较关心的问题。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必须建立财务制度,以进行会计核算。值得一提的是,个人独资企业的财务制度是个人独资企业的必备条件,不以任何部门的要求而改变。而个体工商户由于情况复杂,是否要建立会计制度争论较多,在即将实施的新《会计法》中也只作了原则规定。
以上就是个人独资企业成立时所需要提交的材料,以及相关情况的认定,对于个人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需要成立独资企业的,可以依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来进行合法的办理,特别是有关材料的提供上,必须是真实有效的。
-
公司解散后合同如何履行,公司强制解散的条件是什么
一、公司解散后合同如何履行公司在解散期间存续,但不得从事与经营无关的活动,所以未履行完毕的合同,公司清算组一般会解除,并且依据合同性质进行相应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清算程序】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
-
合伙企业是否是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人退伙,怎么解决
一、合伙企业是否是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企业的债务由合伙企业财产承担,合伙企业财产不足的,有限合伙人以其出资承担责任,而普通合伙人对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
-
未实际出资的股权如何转让,相关法律规定
一、未实际出资的股权如何转让股东未实际出资的,不影响股东转让股权的权利,如果转让给其他股东以外的人时,要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同意的,与受让人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办理股权登记,但该股东对公司债务要承担连带责任。二、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
-
股东出资不实,债权人是否可以追加股东
一、股东出资不实,债权人是否可以追加股东出资不实的股东,对公司债务要承担连带责任。在公司破产后,公司债权人可以追加出资不实股东,要求股东承担债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公司界定及股东责任】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