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企业注册公司需要准备什么材料
一、外资企业注册公司需要准备什么材料?
1、外国企业开业证明
外国公司开业证明需由当地律师做公证,并由当地大(领事)使馆认证。
2、外国企业银行资信证明原件
银行资信证明由外国公司的开户银行出具,上面要说明存款余额及信誉状况。
3、外资公司设立申请书
4、外资公司章程
5、可行性研究报告
6、进出口商品目录
7、投资方的法人身份证明(或护照)复印件
8、财务审计报告(公司成立一年以上需要提交);
9、公司董事会成员名单,董事会人员委派书及董事身份证明复印件
外资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需设立一名执行董事,需提供执行董事委派书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10、公司监事会成员名单,监事会人员委派书及监事身份证明复印件
外资企业可以不设监事会,但需设一名监事成员。
11、拟设北京公司法人任职文件、身份证明复印件、简历、照片
12、拟设北京公司财务人员身份证明和上岗证复印件及照片
13、授权中方某人签字的授权书(如果没有,不用提交)
14、公司房屋租赁合同及房产证复印件
15、委托代理公司的委托书及代理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外商投资的相关规定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
第二十八条 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规定禁止投资的领域,外国投资者不得投资。
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规定限制投资的领域,外国投资者进行投资应当符合负面清单规定的条件。
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的原则实施管理。
第二十九条 外商投资需要办理投资项目核准、备案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外国投资者在依法需要取得许可的行业、领域进行投资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许可手续。
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与内资一致的条件和程序,审核外国投资者的许可申请,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及其活动准则,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等法律的规定。
第三十二条外商投资企业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劳动保护、社会保险的规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税收、会计、外汇等事宜,并接受相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外国投资者并购中国境内企业或者以其他方式参与经营者集中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规定接受经营者集中审查。
第三十四条 国家建立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应当通过企业登记系统以及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投资信息。
外商投资信息报告的内容和范围按照确有必要的原则确定;通过部门信息共享能够获得的投资信息,不得再行要求报送。
第三十五条 国家建立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制度,对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外商投资进行安全审查。
依法作出的安全审查决定为最终决定。
我国是鼓励外商在我国境内进行投资的,但是外资企业在我国投资就必须要遵守我国的法律制度。若外商投资者计划在我国境内成立外资企业,在此之前要专门了解一下相关的法律常识,也可聘请法律顾问,规避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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