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住屋公积金有这一项的条款吗?
一、劳动合同住屋公积金有这一项的条款吗
劳动合同法里面没有的。但是你和你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有无公积金的。
国务院《住屋公积金管理条例》第13条、第14条、第15条都明确规定,不管是单位办理缴存登记、设立单位住屋公积金账户,还是为在职职工设立个人住屋公积金账户,或者是每月正常汇缴住屋公积金,单位都是“应当”办理。“应当”在法律上即为“必须”“强制”之意。
为在职职工缴交公积金是单位法定的、强制的义务和责任。《住屋公积金管理条例》第20条特别规定:“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屋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少缴”。
《住屋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了单位不缴交住屋公积金的法律责任。第37条规定“单位不办理住屋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屋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屋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38条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屋公积金的,由住屋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住屋公积金的定义
住屋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屋储金。
住屋公积金的定义包含以下五个方面的涵义:
(1)住屋公积金只在城镇建立,农村不建立住屋公积金制度。
(2)只有在职职工才建立住屋公积金制度。无工作的城镇居民、离退休职工不实行住屋公积金制度。
(3)住屋公积金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由职工所在单位缴存,另一部分由职工个人缴存。职工个人缴存部分由单位代扣后,连同单位缴存部分一并缴存到住屋公积金个人账户内。
(4)住屋公积金缴存的长期性。住屋公积金制度一经建立,职工在职期间必须不间断地按规定缴存,除职工离退休或发生《住屋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其他情形外,不得中止和中断。体现了住屋公积金的稳定性、统一性、规范性和强制性。
(5)住屋公积金是职工按规定存储起来的专项用于住屋消费支出的个人住屋储金,具有两个特征:
一是积累性,即住屋公积金虽然是职工工资的组成部分,但不以现金形式发放,并且必须存入住屋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开设的专户内,实行专户管理。
二是专用性,住屋公积金实行专款专用,存储期间只能按规定用于购、建、大修自住住屋,或交纳房租。职工只有在离退休、死亡、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或户口迁出原居住城市时,才可提取本人账户内的住屋公积金。
按我国规定,企业都应该给职员存缴住屋公积金,不分国有企业和私营企业。
综合上面所说的,住屋公积金对于现在的劳动者来说是特别重要的,但是住屋公积金现在一般的企业是没有的,只有五险没有一金,但是如果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的时候,是可以进行要求的,如果有,可以把有没有公积金这一条款写在劳动合同里,因此,就要看自己怎么与用人单位协商。以上就是本站小编整理的内容。本站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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