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常说“民告guan”具体告什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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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案件中,一般涉及到诉讼的都是行政诉讼,也就是老百姓说的“民告g”,在行政诉讼中有些行为是可以诉讼的,也有些行为是不可以诉讼的,即“行政行为的可诉性”。那么实际操作中关于行政机关的哪些行政行为可以告,哪些行政行为不可以告呢?在2014年新的《行政诉讼法》修改时,将“具体行政行为”修改为“行政行为”,立法者意图通过此修改,进一步扩大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今天带大家共同来详细了解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一般来讲,内部行政行为不可诉,在征地拆迁中,由于程序复杂,整个流程中行政机关往往会作出多个行政行为,涉及多个行政文件。例如上级政府给县政府或者其他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所做的批复、批准、答复等等文件,由于是在政府内部流动,并未形成对外发布的文件,无法直接适用于普通老百姓,因此属于“内部行为”不可诉。
但是,对于产生权利影响的内部行政行为是可诉的,诸如征收决定、征收公告、征收补偿决定等予以张贴的行政征收相关的公示文件,由于对外发布,且规定了我们老百姓的土地、房屋是否征收、为何征收、征收时间、以及如何补偿安置等等内容,对我们的权利产生了影响,行政机关的这些行政行为就具有了可诉性。
因此,并不是所有的批复和函件都是不能告的。有些行政机关做出的行政文件虽然属于行政机关批复、批准或者答复行为,但是如果这些内部行为适用于解决被拆迁人具体财产权益问题,给被拆迁人造成了实际影响,就是可诉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行政指导案例的判决和说明,这种行政行为仅有内部行政行为之名,实际上还是外部行政行为之实。例如经过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拟定的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作出同意的批复文件、政府内部会议上形成的对被征收人确定补偿方案的会议纪要等等,法院经过案件审查,如认定该行政行为对当事人产生效力,将认可该行政行为并非内部行政行为,是可诉的,就可以对其提起行政诉讼。
实践中,涉及征地拆迁的行政类案件,相对是较复杂的,对于专业知识的要求较高,当然从中产生的利益也很大,仅凭普通老百姓了解掌握的内容是不能实现维权目的的,术业有专攻,专业的事还是找专业的律师来做。如若您同样遇到征地拆迁领域的问题,可以随时咨询律师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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