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竹离婚律师凌灿伟转载因感情“任性”毁坏财物被判拘役四个月
感情受挫,如何排解?若情绪失控处理不当,继而毁坏财物伤及人身,不仅追求效果适得其反,还可能受到法律的惩戒。近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个人感情问题而故意毁坏财物的二审案件。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于2014年8月至9月间,因个人感情问题,四次到北京市某大厦公司门前砸坏某公司门禁考勤机,后张某被查获归案。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一审期间,被告人张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不持异议,但辩称其行为系行政违法,不构成犯罪。在取保候审期间,被告人无视法庭警告,再次前往被害公司实施毁财行为。一审法院经开庭审理,认定被告人张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大竹律师 大竹县律师 大竹离婚律师
被告人张某对一审判决不服,向三中院提出上诉。三中院二审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与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是同学,张某自2013年开始追求李某,但李某一直对张某明确拒绝。张某遂开始以短信、邮件、拦截等方式骚扰李某,致使李某苦不堪言。张某称,因为李某是某公司法定代表人,自己故意毁坏该公司门禁考勤机就是为了引起李某注意,他知道自己的行为违法,但为了要李某给他一个明确答复,仍然这么做了。
二审期间,张某辩称其行为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属于情节显著轻微,没有达到定罪标准,不构成犯罪。但根据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33条规定,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三中院认为一审法院根据上诉人张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所作出的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应予维持。最终,张某被判处拘役四个月。
个人感情本不是法律所规制的对象,但如果由着感情“任性”,做出越过法律边界的行为,法律便不会再视而不见。本案被告人坚持认为对感情的追求天经地义,即使付上违法的代价也在所不惜,最终不但给所爱之人带来烦恼痛苦,也使自己身陷囹圄失去自由。感情本来美好,亦诚然可贵,但即便“以爱之名”,在法律面前也不能“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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