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程序的中止
上海市浦东新区公租房
一、申请地点、接待时间1、上海市浦东新区公共租赁住屋受理中心 浦东新区浦三路930弄1号
2、周一、周三至周六9:00-16:00(国定节假日除外)
二、在线网站申请、申请接待电话
咨询受理:021-68389100
业务受理:021-68389100
三、供应对象
浦东新区公共租赁房供应对象为本区青年职工、引进人才和来沪务工人员(浦东新区开发园区或区域除外),及其他常住户籍人口。
四、申请方式
1、单身申请人(申请家庭)可以到受理中心提出申请,集中办理登记、初审等工作。
2、初审合格后,由浦东新区住宅发展和保障中心核查住屋状况并出具核查结果报告。通过审核后,由浦东新区公共租赁住屋投资运营有限公司出具浦东新区公共租赁住屋准入资格确认书。
3、单身申请人(申请家庭)凭准入资格确认书及相关材料到受理中心办理轮候、选房、签约、登记入住等相关手续。
4、单身申请人限申请一居室;申请家庭可申请一居室或二居室。
5、浦东新区公租房公司根据房源情况,对在审核通过的申请人进行排序,建立轮候名册。
五、申请条件
1、具有本市常住户口,且与在浦东新区注册的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
2、持有《上海市居住证》达到二年以上,在沪连续缴纳社会保险金达到一年以上,且与在浦东新区注册的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
3、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但未满二年,在沪缴纳社会保险金,与在浦东新区注册的单位签订二年以上(含二年)劳动合同,且单位同意由单位承租公共租赁住屋的。
申请浦东新区公共租赁住屋的单身申请人或申请家庭全体成员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本市人均住屋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2)未享受本市廉租住屋、经济适用房、共有产权保障住屋政策。
六、提交材料
单身申请人(申请家庭)应当如实填报申请表,作出书面诚信承诺,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公共租赁房准入资格申请表(含单位初审意见:负责人签字、单位盖公章),如是网上下载的A4版本,需加盖骑缝章;
2、单身申请人(申请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复印在一张纸上)及原件;
3、单身申请人(申请家庭成员)的本市户籍证明原件;本市户口本复印件(复印至空白页)及原件,或《上海市居住证》复印件(正反面复印在一张纸上)和所属派出所、街道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出具官方居住证满两年相关办理证明并盖有红章;
4、申请家庭成员的婚姻状态证明复印件及原件;
5、单身申请人(申请家庭成员)拥有本市产权住屋的《房地产权证》复印件,承租本市公有住屋的《租用居住公房凭证》复印件。其中本市户籍人员,还需提供户籍地住屋的相关证明材料(出示原件);
6、单身申请人(申请家庭主申请人)的社会保险正常缴纳近一年证明(以社保中心、街道事务中心机器打印为准);
7、单身申请人(申请家庭主申请人)的劳动合同(出示原件);
8、如有未成年子女的申请人,必须提供未成年出生证明复印件(出示原件);
9、其他相关材料;
个人申请需提供或单位集体申请需提交
以下申请材料:
1、本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2、本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本单位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4、换新证本单位提供三证合一复印件;
以上材料必须加盖本单位公章。
七、住屋面积的计算
申请人人均住屋建筑面积按以下办法计算:
(一)单身申请人或者申请家庭全体成员均为本市常住户籍人员的,参照《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经济适用住屋)申请对象住屋面积核查办法》的相关规定核定人均住屋建筑面积。
(二)单身申请人或者申请家庭任一成员为非本市户籍人员的,根据单身申请人或者申请家庭成员在本市拥有产权住屋、承租公有住屋的情况核定人均住屋建筑面积。核定方式为:在本市拥有产权住屋的,按照《房地产权证》记载建筑面积以及该处房屋常住人口分摊计算建筑面积;承租公有住屋并持有《租用居住公房凭证》的,按该处住屋内常住人口数分摊计算面积;在此基础上,核定单身申请人或者申请家庭成员的人均住屋建筑面积。
(三)最终住屋面积核查结果以市住屋保障部门的系统审核结果为准。
八、房源供应情况
房源详情请登陆浦东新区公租房公司网址查询。
九、申请人隐瞒虚报的处理
申请人(申请家庭)弄虚作假,隐瞒本人、家庭人口、住屋等状况或伪造相关证明申请公共租赁住屋的,除取消申请人已取得的申请资格外,区公租房运营机构应当向区住保中心通告,由区住保中心按照以下规定对单身申请人(申请家庭主申请人)予以处理:在适当范围公开通报其隐瞒虚报行为;记录其不良信用信息,并按规定纳入上海市个人信用联合征信系统,供有关社会主体依法查询使用;取消其五年内再次申请本市各类保障性住屋的资格;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十、申请单位隐瞒虚报的处理
申请单位或居住使用人弄虚作假,隐瞒事实、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方式骗租公共租赁住屋的,除取消该申请单位已取得的申请资格外,区公租房运营机构应当向区住保中心通告,由区主保中心按照以下规定对申请单位予以处理:在适当范围公开通报其隐瞒虚报行为;记录其不良信用信息,供有关社会主体依法查询使用;取消其再次申请本区公共租赁住屋的资格;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十一、出具虚假证明的主体的处理
个人或单位为他人申请公共租赁住屋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按规定记录个人或者单位的不良信用信息,并按规定纳入上海市个人或者企业信用联合征信系统,供有关社会主体依法查询使用;向税务、工商等部门通报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单位,建议相关部门及时检查该单位的劳动工资,财务管理等情况;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十二、上述《须知》以《浦府<2021>9号文》为依据,未尽事宜,按市、区公租房相关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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