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断刑法中的因果联系
法律3.08W
刑法中判断因果关系时怎样判断介入因素是异
存在介入因素时,判断先前行为与最终结果有无因果关系,判断标准是:先前实行行为→介入因素→实害结果(1)先前行为对结果发生所起的作用大小作用大者,则先前行为与结果有因果关系;反之无。这里的作用大小,是指先前行为导致结果发生的危险性大小。这种危险性大小,是根据生活经验的盖然性大小(概率大小)来判断。一般认为,重伤行为对死亡结果作用大,轻伤行为对死亡结果作用小。(2)介人因素异常性的大小这是指在先前行为制造的危险流在发展过程中,出现了介入因素,该介入因素的出现是否异常。对此主要考察先前行为与介入因素的关联性大小。如果介入因素的出现是先前行为导致的,则介入因素这里包括四种情形:先前行为必然导致介入因素出现;先前行为通常导致介入因素出现;先前行为很少导致介入因素出现;先前行为与介入因素的出现无关。大致而言,前两种情形的介入因素不算异常,后两种情形的介入因素较为异常。例如,甲持刀近距离追杀乙,乙为了逃命而闯红灯,被车撞死。乙的闯红灯行为不算异常。又如,甲偷了乙一块钱,乙为了追回自己的一块钱而不顾危险闯红灯,被车撞死。乙的闯红灯比较异常。这表明,在判断介入因素的异常性,或者先前行为与介入因素的关联性时,不能孤立地判断,而应情景化判断。例如,孤立地看,车祸的发生很异常,但如果情景化判断,则不一定。例如。甲突然将乙推到高速公路上,丙刹车不及轧死乙。该车祸不算异常。(3)介入因素本身对结果发生所起的作用大小作用大者,则表明先前行为与结果无因果关系;反之有。上述三点需综合判断,根据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得出最终结论。根据介入因素三标准,上述例1(车祸案)中,第一,重伤对死亡结果作用大,前后有因果关系;第二,车祸很异常,前后没有因果关系;第三,车祸对死亡作用大,前后没有因果关系。综合结论,甲的重伤行为与乙的死亡没有因果关系。死亡应归因于第三人的车祸。-
刑法二百九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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