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公益诉讼救济基金
环境公益诉讼主体
根据司法解释,在设区的市级以上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基金会等社会组织可依法提起环境公益诉讼。
根据环保法规定,社会组织向法院提起环境公益诉讼需满足的基本条件包括: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5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最高法院发布的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了上述条件。其中,“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指“设区的市,自治州、盟、地区,不设区的地级市,直辖市的区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是指“社会组织章程确定的宗旨和主要业务范围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且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无违法记录”是指“社会组织在提起诉讼前5年内未因从事业务活动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受过行政、刑事处罚”。
综上所述,我们对环境公益诉讼的对象包括哪几个有了明确的认识,环境公益诉讼的审判对象主要包括两个,一个是针对个人、企业等,一个是政府行政机关,具体划分又可以分为个人、企业、社会团体以及行政机关等,但主要分为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其他疑惑可以咨询律师为您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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