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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中断的起算点

法律2.54W
诉讼时效中断的起算点
诉讼时效的起算点

  

《民法总则》中规定一般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是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在权利让人知道的内容中增加了一项义务人的规定。法条中用“以及”作为连接词,表达的是一种并列的关系。这就意味着权利人的诉讼时效的起算点较原《民法通则》发生了质的变化,即权利人知道或应知道权利被侵害不再是诉讼时效的起算点,而是在知道权利被损害且明确义务人这两个条件都成就时,诉讼时效方可开始起算,这项变动和我国民事诉讼法》的108条规定起诉时必须有明确的被告相一致。那么对于侵权行为是发生在2015年10月1日后或之前,随着权利人知道具体侵权行为人的时间不同,诉讼时效的起算点又将如何加以认定,都可能将是我们在日后的实践中可能所要面临的问题,对于这类问题的处理又将回到上文中有关诉讼时效的溯及效力问题,因此,在《民法总则》生效实施后有关溯及效力的问题也是亟需解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