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工驾驶未投险车辆,致人损害车主需担责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李玉琼
日前,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无偿帮工驾驶未投保交强险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依法判决被帮工人即车主承担赔偿责任。
经审理查明,2022年2月,郑某甲驾驶二轮摩托车(后载郑某乙),由霞浦县往盐田乡方向行驶,途经盐田乡加油站路段时,与谢某某驾驶的小车发生碰撞,造成郑某甲、郑某乙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事故。经认定,谢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郑某乙及郑某甲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郑某乙被送往霞浦福宁医院治疗,其伤情经重新鉴定构成十级伤残。陈某某系肇事车辆的登记所有人,事故发生时,该车辆没有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经查,谢某某系接受陈某某的委托驾驶车辆,负责送陈某某儿子上学。事故发生后,陈某某已垫付郑某乙医疗费5000元。
霞浦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侵犯。该起事故经认定谢某某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郑某乙不负事故责任。谢某某应当对郑某乙的全部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谢某某系无偿驾驶陈某某的车辆送陈某某儿子上学,该行为属帮工行为,作为被帮工人的陈某某应对郑某乙的全部损失承担赔偿责任。陈某某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帮工人追偿。
另外,投保交强险系法定的义务。基于谢某某驾驶的小车没有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没有投保交强险的责任人系车主陈某某,故应由车主陈某某承担交强险项下的垫付责任。郑某乙的损失为199715.3元,在交强险限额内的金额为170795元(18000元+152795元),扣除陈某某先行支付的5000元,陈某某仍应赔偿郑某乙194715.3元。依照相关法律规定,遂霞浦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释法
本案涉及两个责任认定,一个是帮工人与被帮工人之间的责任认定,一个是机动车投保义务人与侵权人之间的责任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第十六条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即车辆所有人作为机动车交强险的投保义务人,其应当履行投保义务,若其未履行,则应当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诶承担责任。在此提醒各位车主,及时投保交强险,以免得不偿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修正)第四条规定: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帮工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结合本案而言,谢某某系帮助陈某某驾驶陈某某的车辆送陈某某的儿子上学,该行为属于帮工行为,陈某某作为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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