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地红线必须严守,占用毁坏必受严惩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陈和耀 桑鹏
耕地是粮食生产的命根子,是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根基。党的大会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耕地保护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对耕地红线作出重要指示,强调“耕地保护要求要非常明确,18亿亩耕地必须实至名归。”近年来,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严惩各类非法占用耕地行为,以法律之重器,捍卫耕地安全,为生态环境资源保护作出了积极贡献。
日前,获嘉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非法占用农用地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对在基本农田非法挖沙取土的二名被告人判处刑罚,并责令其将毁坏的土地进行复垦。
2020年6月,在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被告人陈某将其实际承包的6.5亩基本农田,交由被告人张某进行非法挖沙取土,并予以销售。2020年7月至2021年3月期间,被告人张某多次联系挖掘机等机械设备,从该基本农田非法挖沙取土,并销售给孟某等人,违法所得8.8万元。案发后,被告人张某、陈某分别退出违法所得4.9万元和2.9万元。在审理过程中,二被告人对案涉耕地进行了回填复垦。
检察机关以被告人张某、陈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向获嘉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依法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并判令其将毁坏的土地复垦,若不能按期复垦完毕或者复垦不符合国家土地复垦标准,由其共同承担复垦费用。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陈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二被告人共同故意犯罪,属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二被告人均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二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二被告人能够主动回填案涉土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二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毁坏了生态环境,致使社会公共利益遭受侵害,属环境违法侵权行为,对其毁坏的生态环境,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四条等相关规定,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对二被告人各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万元;追缴违法所得8.8万元;责令二被告人在判决生效后六个月内,将毁坏的土地进行复垦,若不能按期复垦完毕或者复垦不符合国家土地复垦标准,由二被告人共同承担复垦费用。
宣判后,二被告人对判决无意见,均未提出上诉,本案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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