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定的利率高于法定利率约定有效吗
秦某因资金短缺,向尚某某借款 26万元,并向尚某某出具签名的借条一份,内容为:借条,今借到尚某某现金贰拾陆万元整(注:每月10日支付尚某某利息贰万元,如不按时支付,迟延一个月加罚息5000元),借款人秦某,2016年x月x日。
后来,秦某陆续向尚某某偿还借款10万元,但是由于秦某资金周转问题,剩余借款16万元一直没有偿还。尚某某多次催要无果,尚某某将秦某告上法庭。要求被告偿还借款 16 万元以及支付利息,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秦某向尚某某借款,并向原告尚某某出具其签名的借条一份,可以认定原、被告之间存在借款事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一条规定: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支付利息。
被告秦某借款后偿还借款10元,对剩16元借款需承担还款责任。原、被告在借款合同中约定每月支付利息2万元,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请求,相关法律中做了如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从双方约定的利息情况来看,约定的利率明显高于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所以对于高出部分,法院不予支持。被告支付利息的期限从借款日起至偿还全部借款之日止,利率按照同期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秦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尚某某借款16万元并支付利息,支付利息的期限从2016年x月 x日起至偿还全部借款之日止,利率按照同期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本案诉讼费由被告秦某承担。
普法:
民间借贷中“借条”与“欠条”有什么区别?
(1)是否确定以民间借贷的案由而审判。
借条本身就能说明当事人之间因借贷法律关系而产生债权和债务关系,是引起债权债务关系的基础法律事实。
欠条本身仅能表明当事人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但无法明确基础法律关系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
借贷、交通事故、故意伤害等都能在当事人之间因为金钱债权债务关系而产生欠条凭证,无法直接对应借贷关系。
借条原则上应以民间借贷的案由而审判。但是欠条却不一定,要以基础法律关系而定。
(2)未约定还款期限时,借条与欠条诉讼时效起算不同。
①出借人依据未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条提起诉讼,从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
在未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条中,债务人归还债权人的借款的时间尚未确定,即债务人应当归还借款,但由于期限待定,所以债务人在法律上不存在归还的义务。在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前,债权人也没有权利要求债务人立即还款。
②出借人依据未注明还款期限的欠条提起诉讼,从出具欠条的第二天开始计算诉讼时效,但是名为欠条实为借条的按前款规定处理。
欠条出具之日就已经表明借款人在法律上负有偿还借款的义务,借款人出具欠条后不履行还款义务就侵害到债权人的合法权利,应当计算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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