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派期间受伤,算不算工伤
2019年9月10日所里来了一位钱先生,声称自己就是受了工伤,为什么不给认定?
接待钱先生的是扬州律师王律师,钱先生跟扬州王律师说明了事情的经过。
原来钱先生向扬州市邗江区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递交工伤认定申请表,称自己是某公司职工,其在2019年6月8日按照公司的要求入住南京某酒店参加会议,当晚在客房内洗澡时因浴室防滑垫失效滑倒,次日被送往医院诊冶。诊断结论为:右膝内侧半月板损伤,右侧胫骨平台骨折,右膝内侧副韧带撕脱,右股骨内踝骨软骨损伤。钱某认为其所受伤害系工作原因,故申请认定工伤,同时提交了目击者证明、诊断证明书、外资办事机构登记信息等材料。邗江区劳动保障局受理钱某所提申请后,于2019年8月16日就有关事实向钱某进行核实,并制作询问笔录。某公司亦向邗江区劳动保障局出具证明,认可本公司员工钱某参加单位会议入住某酒店,在客房洗澡时摔伤的事实。
2019年8月26日,邗江区劳动保障局作出非工伤认定通知书,认定钱先生在前述事故中所受伤害不符合工伤(视同工伤)认定范围,不予认定工伤(视同工伤)。
扬州律师王律师跟钱先生解释道,邗江区劳动保障局作出的非工伤认定通知书是没有问题的。职工受单位指派外出开会,在会议单位安排的休息场所休息时受到意外伤害的,应否认定为工伤,涉及对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规定的解释问题。员工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但是不能将因工外出期间所受伤害一概认定为工伤。一是职工住宿地点与工作地点(酒店会议场所、参加学习场所及其他活动场所)并不相同,不能视住宿酒店为工作场所;二是因工外出期间的客房是参加完单位安排的活动后,劳动者休息的场所,职工休息时不属于正常的工作时间;三是洗澡也是为了解决个人卫生需要,纯属个人的私事,非履行工作所必要,洗澡与工作没有因果关系。因此,职工在酒店洗澡不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与履行工作职责的事情,不能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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