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价合同在无约定时当事人能否主张调整人工费?
一、总价合同的三种模式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6号,2014年2月1日起施行)第十三条规定了三种价格形式:单价、总价和成本加酬金方式。实务中,总价合同通常又有三种情形。第一种,施工图总价,即发包人将编制好的施工图纸发给投标人,投标人根据图纸投标报价,这种情况总价对应的是施工图纸所含的范围。第二种,清单总价,即发包人将编制的工程量清单发给投标人,投标人根据清单中的项目特征投标报价,这种情况总价对应的是清单所含的范围。第三种,混合型总价,发包人将施工图纸和工程量清单一并发给投标人,并要求投标人依照图纸对清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复核,如果清单存在缺漏、错误由投标人承担相应的风险。这种情况,实际上总价对应的仍然是施工图纸包含的范围。
二、合同无约定的情况下,在人工价格发生波动时是否应当调整人工费?
1、总价合同并不意味着价格不可变动。比如合同约定施工图总价,同时约定人工费按照当地有关部门发布的造价信息、调价文件进行调整,材料价格涨跌超过5%按造价信息进行调整超过部分,这些约定当然都是有效的,结算时应当予以调整。
2、合同约定以工程定额作为计价依据,相关部门对定额规范进行调整的,应依据调整文件对人工费予以调整。《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三条规定:“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工程定额规范属于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政府指导价,当指导价格发生变动的,应依据相关文件进行调差。
3、在合同没有约定时,应当适用合同漏洞填补规则,当事人可以依据交易习惯主张调整人工费。《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通说认为,交易习惯包括《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及定额文件等。而《施工合同示范文本》(2017版)通用条款第11条和《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2013)第8.2节均规定了人工费的调整方法。因此,在总价合同没有对人工费的调整进行约定时,当事人可以先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主张适用交易习惯,来对人工费进行相应的调整。
小结:总价合同中如果没有特别约定人工费不作调整,在人工价格发生异常波动时,当事人是有权主张调整人工费的。当然,为避免纠纷,笔者建议,发承包双方尽量在签订合同时对人工费、材料费的调整和相关风险承担进行明确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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