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房抵债"必须符合法定要件
【案例分析】
2014年3月,饶某萍与王某兰签订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饶某萍将自己的房产出售给王某兰,成交价为120万元;王某兰当即交付5万元定金,余款必须在15日内付清;如届时未能付清,饶某萍有权解除合同并拒绝退回定金。之后,因王某兰没有按时付清房款,且经饶某萍催收未果,饶某萍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王某兰抗辩称,饶某萍曾向好友张某借款200万元未还,房款应从中抵销,他们的买卖关系实质是以房抵债,并非真实的房屋买卖合同,所以不应当再付款给饶某萍。饶某萍则认为,两人之间属房屋买卖合同关系,王某兰所主张的200万元的债权与房屋买卖并无关联,其“以房抵债”的理由不能成立。
【律师分析】
饶某萍有权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就抵消的条件,《合同法》第九十九条已经作出了明确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而本案的房屋买卖和饶某萍与张某之间的民间借贷,是两个不同性质的法律关系,也属不同的民事主体;张某没有将因借款导致的债权转让给王某兰,不能认为王某兰与饶某萍间产生了债权;王某兰也没有就抵消主张通知过饶某萍。本案不符合债务抵销的法定要件,王某兰无权主张“以房抵债”。
-
偷偷买了保险后身故,受益人能否领到保金
案例:曹某经商多年虽然收入颇丰,但仍有危机意识,就给自已买了一份人寿保险。该保险于2015年5月6日购买,金额较大,算是给妻儿留下了保障,但没有告诉妻子。两年后,曹某因车祸不幸去世。由于曹某没有告诉妻子之前买过人寿保险的事情,所以曹某的妻子并没有在第一时间去找保...
-
多次盘问后才如实供述可否认定为自首?
2016年6月25日,佛山某家具厂员工区某,利用其在借用同事梁某摩托车过程中私配的钥匙,盗得梁某的摩托车而进行藏匿,伺机转卖。梁某报案时称案发之前区某借用过他的摩托车,而保安员陈某反映曾看见一位染有黄头发的男子从厂内骑出了一辆摩托车。当地派出所根据区某是黄...
-
丈夫借款汇入妻子账户,妻子需承担还款责任吗?
基本案情2022年6月,小杰因经营资金紧张,经朋友介绍,向小吴借款5万元。后小吴通过手机银行转账,将借款5万元转至小杰的妻子小雯某银行账户;当日下午,小杰向小吴返还借款1万元。次日,小杰向小吴出具借条一份:今向小吴借款4万元整,用于资金周转,指定收款账户为小雯的银行账...
-
“不给抚养费,休想看孩子!”离婚后,我可以这么理直气壮的说吗?
失败的婚姻里,总是牵扯到无辜的孩子,夫妻关系破裂,并不意味着父母与子女关系的断裂,生活中很多夫妻离婚后,一方如果不支付抚养费,另一方就不允许看孩子,那么这种做法合法吗?案例回顾李先生和王女士经人介绍相识,于2015年9月登记结婚,一年后,两人生下一个女儿。2020年1月,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