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查封的车能继续使用吗
一、法院查封的车能继续使用吗
还能使用,但是不能买卖或者抵押,也不能转移、隐匿该汽车。并且如果当事人依法向法院提供相应的担保,或者还清其全部债务的,还可以请求法院解除查封。
如果要进行处置,必须经法院同意,办理解除查封手续后方可,否则,就要追究法律责任。
查封也就是被司法监管了,不能正常使用。
抵押物对抵押权人(债权人)来说其实就是享有变价受偿权,不能够使用与办理年检,债权人妥善保管的义务。
当然车辆如果同时被扣押了的话,就不能上路了。单纯查封可以。
《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九条中规定,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或者其他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的机动车,不予办理注册、解除抵押、质押登记。关于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中,并未规定法院查封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因此,法院查封的机动车是可以上道路行驶。但是,不允许买卖、抵押或者挪作它用。
二、法院强制执行的措施有哪些
第一,查询、冻结、划拨存款。被执行人在银行里存款的,法院有权查询、冻结、划拨,银行必须协助。查询、冻结、划拨法院都需要手续齐备。
第二,扣留、提取收入。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是由执行法院做出裁定,并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由有关单位协助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包括工资、劳务报酬、利息、股息、红利、财产租赁收入等。这一强制措施原是针对被执行人为自然人时使用,但现在的多种经济成分的存在和分配方式的多样化,这一措施也适用于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三,查封、扣押财产。
1、查封、扣押被执行人财产,是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控制性措施,限制被执行人处分、损毁其财产的强制措施。查封、扣押除了必须下达裁定外,还必须有公示程序,对于需要办理登记手续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向有关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对于不需要办理登记手续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加贴封条。人民法院查封、扣押的财产,被执行人转让无效。
2、申请执行前的财产保全,申请执行人经常处于无奈,生效法律文书上确定由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自动履行,过了这个期限才能申请执行,债务人恰恰在这个期间转移财产,因此对债务人可以采取申请执行前的财产保全措施,但保全措施通常做法是由立案机构办;
3、查封期限、查封的解除,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屋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第四,拍卖、变卖财产。在查封、扣押被执行人财产后,被执行人在一定期限内没有履行义务,法院可以将其查封、扣押财产进行拍卖、变卖,用拍卖、变卖的资金清偿债务。
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如果债务人不进行还款的时候,债权人是可以向法院起诉债务人,如果债务人不执行法院判决的结果的话,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比如说冻结债务人的财产车辆等等,而被查封的车辆是可以继续使用,但是不能够进行处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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