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核材料罪的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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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罪走私的對象限於核材料。核材料是核燃料、核燃料產物和核聚變材料的統稱,最常見的如鈾、鈈等可發生原子核裂變或聚變的放射性材料。核材料包括成品和半成品,但不包括含鈾、鈈等元素的原礦石。
2、本罪走私行為的具體表現與走私武器、彈藥罪完全相同,也有三種,行為人只要有其中之一即可。
3、走私核武器的,不構成本罪,而應當以走私武器、彈藥罪定罪處罰。
4、本罪與非法買賣、運輸危險物質罪的區別主要有兩點:
(1)對象範圍不同。本罪限於核材料,而後者還包括核材料以外的其他危險物質;
(2)後者不包括將核材料運輸進出境,也不包括在內海、領海、界河、界湖運輸、買賣核材料以及直接向走私人收購核材料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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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物品罪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走私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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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珍貴動物、珍貴動物製品罪立案標準
走私國家一、二級保護動物未達到法定數量標準,或者走私珍貴動物製品數額不滿二十萬元的,可以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的“情節較輕”,應予以立案追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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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淫穢物品罪立案標準
以牟利或者傳播為目的,走私淫穢物品,達到下列數量之一的,可以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較輕”,應予以立案追訴:(一)走私淫穢錄像帶、影碟五十盤(張)以上不滿一百盤(張)的;(二)走私淫穢錄音帶、音碟一百盤(張)以上不滿二百盤(張)的;(三)走私淫穢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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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廢物罪概念
走私廢物罪,是指違反海關法規和國家關於固體廢物、液態廢物、氣態廢物管理的規定,逃避海關監管,將境外固體廢物、液態廢物、氣態廢物運輸進境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