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單位行賄罪的認定
1、非罪界限
在區分罪與非罪的界限時,要注意將本罪與為謀取正當利益而送錢送物和因被勒索而給予財物兩種情況區分開來。如果行為人為了謀取正當合法的利益,如本來應當給辦理的營業執照、户口轉移等手續由於長期得不到解決,或者為了儘早得到解決而採取送錢送物的手段;或者被勒索而被迫給予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以財物的,則不構成對單位行賄罪。如果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即使被勒索的情況下行為人向有關單位給付財物的,仍應以對單位行賄罪論處。其次,要把本罪與一般行賄行為區別開來。只有行賄達到一定數額的才以本罪論處,否則,只能按一般行賄行為處理。
2、本罪與單位行賄罪的區別
本罪的主體可以是單位,也可以是自然人,而單位行賄罪的主體只能是單位;本罪的行賄對象是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單位行賄罪的行賄對象是國家工作人員;成立本罪不要求情節嚴重,但成立單位行賄罪有情節嚴重要求。
3、本罪與行賄罪和對公司、企業人員行賄罪的區別
本罪與行賄罪和對公司、企業人員行賄罪的區別主要在於行賄的對象,本罪的行賄對象是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行賄罪的行賄對象是國家工作人員;對公司、企業人員行賄罪的對象則是公司、企業的工作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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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賄罪概念
行賄罪是指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集體經濟組織工作人員或者其他從事公務的人員以財物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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貪污罪構成要件
1、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是複雜客體,侵犯了公共財物的所有權,又侵犯了國家機關、國有企業事業單位的正常活動以及職務的廉潔性。 2、主體要件:本罪的主體是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受委託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 3、客觀方面:表現為利用職務之便,侵吞、竊取、騙取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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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賄罪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1999.9.9高檢發釋字[1999]2號)貪污賄賂犯罪案件(三)受賄案(第385條、第386條,第388條,第163條第3款,第184條第2款)受賄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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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罪的認定
一、認定某一挪用公款行為,是否構成挪用公款罪時,要把握以下幾點:1、考察行為人是否屬於具有刑事責任能力、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人員範圍。如果缺少上述三個條件之一,該行為人也不能成為挪用公款罪的主體。至於國家工作人員的範圍,要嚴格依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