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取、收買、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構成要件
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罪1.43W
(一)主體要件
本罪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犯罪對象是信用卡資料信息。
(二)主觀要件
本罪地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
(三)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信用卡管理秩序。
(四)客觀要件
本罪地客觀方面表現為以祕密手段獲取或者以金錢、物質等換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資料的行為,或者違反有關規定,私自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資料的行為。其中的“竊取”是指以祕密手段(包括偷窺、拍攝、複印以及高科技方法等)獲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資料的行為;“收買”是指以金錢或者物質利益從有關人員(如銀行等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手中換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資料的行為;“非法提供”是指私自提供合法掌握的他人信用卡信息資料的行為。
-
竊取、收買、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概念
竊取、收買、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是指竊取、收買、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資料的行為。...
-
高利轉貸罪概念
高利轉貸罪,是指以轉貸牟利為目的,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再高利轉貸給他人,違法所得數額較大的行為。...
-
出售、購買、運輸假幣罪概念
出售、購買、運輸假幣罪,是指出售、購買偽造的貨幣或者明知是偽造的貨幣而運輸,數額較大的行為。...
-
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三十六條[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案(刑法第一百八十條第四款)]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業銀行、保險公司等金融機構的從業人員以及有關監管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