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鎮土地使用税政策有什麼?
一、城鎮土地使用税政策有什麼?
城鎮土地使用税政策主要有:
1、法定免繳土地使用税的優惠
(1)國家機關、人民團體、軍隊自用的土地。
這部分土地是指這些單位本身的辦公用地和公務用地。如國家機關、人民團體的辦公樓用地,軍隊的訓練場用地等。
(2)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自用的土地。
這部分土地是指這些單位本身的業務用地。如學校的教學樓、操場、食堂等佔用的土地。
(3)宗教寺廟、公園、名勝古蹟自用的土地。
宗教寺廟自用的土地,是指舉行宗教儀式等的用地和寺廟內的宗教人員生活用地。
公園、名勝古蹟自用的土地,是指供公共參觀遊覽的用地及其管理單位的辦公用地。
以上單位的生產、經營用地和其他用地,不屬於免税範圍,應按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税,如公園、名勝古蹟中附設的營業單位如影劇院、飲食部、茶社、照相館等使用的土地。
(4)直接用於農、林、牧、漁業的生產用地。
這部分土地是指直接從事於種植養殖、飼養的專業用地,不包括農副產品加工場地和生活辦公用地。
(5)經批准開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廢棄土地,從使用的月份起免繳土地使用税5-10年。
具體免税期限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税務局在《城鎮土地使用税暫行條例》規定的期限內自行確定。
(6)對非營利性醫療機構、疾病控制機構和婦幼保健機構等衞生機構自用的土地,免徵城鎮土地使用税。
(7)企業辦的學校、醫院、託兒所、幼兒園,其用地能與企業其他用地明確區分的,免徵城鎮土地使用税。
(8)免税單位無償使用納税單位的土地,免徵城鎮土地使用税。納税單位無償使用免税單位的土地,納税單位應照章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税。納税單位與免税單位共同使用、共有使用權 土地上的多層建築,對納税單位可按其佔用的建築面積佔建築總面積的比例計徵城鎮土地使用税。
(9)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對專門經營農產品的農產品批發市場、農貿市場使用的房產、土地,暫免徵收房產税和城鎮土地使用税。對同時經營其他產品的農產品批發市場和農貿市場使用的房產、土地,按其他產品與農產品交易場地面積的比例確定徵免房產税和城鎮土地使用税。
2、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税務局確定的土地使用税減免優惠
(1)個人所有的居住房屋及院落用地。
(2)房產管理部門在房屋調整改革前經租的居民住房用地。
(3)免税單位職工家屬的宿舍用地。
(4)集體和個人辦的各類學校、醫院、託兒所、幼兒園用地
綜上所述,人們現在使用土地的範圍越來越大而導致很多地區的資源開始不夠當地居民的分配了,所以要求每個人只要是使用到了土地就應該繳納税費,除非是國家規定應當給予優惠的土地,就比如説有很多具有公益性質的土地是不用徵收太多的税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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