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鎮土地使用税税率徵收流程是什麼?
一、徵收標準、對象及特點
1、標準
城鎮土地使用税適用地區幅度差別定額税率。
城鎮土地使用税採用定額税率,即採用有幅度的差別税額。按大、中、小城市和縣城、建制鎮、工礦區分別規定每平方米城鎮土地使用税年應納税額。城鎮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額標準具體規定如下
(1)大城市l.5~30元;
(2)中等城市1.2~24元;
(3)小城市0.9~18元;
(4)縣城、建制鎮、工礦區0.6~12元。
2、徵收範圍
城鎮土地使用税是以開徵範圍的土地為徵税對象,以實際佔用的土地面積為計税標準,按規定税額對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和個人徵收的一種資源税。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税暫行條例》規定: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範圍內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為城鎮土地使用税(以下簡稱土地使用税)的納税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税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税。
納税義務人:
(1)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和個人是納税人。
(2)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和個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其土地的實際使用人和代管人為納税人。
(3)土地使用權未確定的或權屬糾紛未解決的,其實際使用人為納税人;
(4)土地使用權共有的,共有各方都是納税人,由共有各方分別納税
3、特點
(1)對佔用土地的行為徵税
(2)徵税對象是土地
(3)徵税範圍有所限定
(4)實行差別幅度税額
二、土地使用税的徵收流程:
城鎮土地使用税的申報:納税人首次申報城鎮土地使用税前,應先在税務機關辦理城鎮土地使用税信息登記,填寫《土地使用税信息登記表》。信息登記完成後,即可辦理城鎮土地使用税申報,申報時應填寫《城鎮土地使用税申報表》。
三、土地使用税的徵收時間:
按《城鎮土地使用税暫行條例》的規定:城鎮土地使用税實行按年計算、分期繳納的徵收方法,具體納税期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如何分期繳納應問一問你企業的税務專管員);以出讓或轉讓方式有償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應由受讓方從合同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約定交付時間的,由受讓方從合同簽訂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税。(按《城鎮土地使用税暫行條例》的此條規定,結合你單位的情況,應該從09年12月起開始申報納税);城鎮土地使用税以納税人實際佔用的土地面積為計税依據,土地面積計量標準為每平方米。納税人實際佔用的土地面積按下列辦法確定:
(1)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單位組織測量土地面積的,以測定的面積為準。
(2)尚未組織測量,但納税人持有政府部門核發的土地使用證書的,以證書確定的土地面積為準。
(3)尚未核發土地使用證書的,應由納税人申報土地面積,據以納税,待核發土地使用證以後再作調整。
城鎮土地使用税税率徵收流程上文已經做了一個相對詳細的介紹,不難發現規制該税繳納的是一種行政立法,也就是説立法機關是以政府為主,是税務機關根據需要依據立法法制定出來的一種法律,在我國具有強制效力因此需要繳納該税的一定要嚴格按照流程交税並且索要憑證,偷税漏税可是會侵害國家法益的,會受到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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