鄉鎮土地使用税區別
一、概念區分
耕地佔用税:是在全國範圍內對佔用農用耕地建房或從事其它非農業建設的單位和個人,按照規定税額一次性徵收的一種税。
城鎮土地使用税(簡稱土地使用税)是對在城市和縣城佔用國家和集體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按使用土地面積定額徵收的一種税。
二、性質及形式之分
1、性質不同:前者帶有調節土地級差收益的性質,着重調節因地理交通位置不同而形成的土地級差收入,使各種不同納税人的收入水平大體均衡。後者帶有行為税的性質,着重調節佔用耕地的行為。
2、税款徵收形式不同:前者是對使用國家所有土地年年連續的徵收。而後者是在發生佔用耕地行為時一次徵收,以後不再徵收。
3、税率設計形式不同:前者按城市大小來規定差別税率,大城市最高,中等城市次之,小城市及縣城最低。後者以縣為單位,人均耕地小的地區税率高,反之税率低。
三、徵收環節範圍及記賬方法區分
1、徵收環節
土地使用税以納税人實際佔用的土地面積為計税依據,依照規定税額計算徵收。
土地使用税按年徵收
耕地佔用税以納税人實際佔用的耕地面積為計税依據,按照規定的適用税額一次性徵收。
2、記帳方法
土地使用税記入“管理費用”
耕地佔用税記入“無形資產—土地”或先記入“在建工程”,工程完工記入“固定資產—房屋”
3、徵税範圍
前者主要包括城鎮範圍內使用的一切屬於國家和集體所有的土地,而不論是否為農用耕地。後者包括全國範圍內建房及其它非農用建設佔用的農用耕地。
鄉鎮土地使用税區別於耕地佔用税的方面是很寬廣的。因為從本質上來説這是兩種不同的税種,儘管它們針對的都不是正在使用的農田,但是從徵税方式、記賬管理等方面都是有很大區別的。這兩者最重要的區別體現在税率上,這一點從根本上決定了這兩者不是同一的,我們依法納税,繳納正確的税種不可因某種税税率低且正好徵税對象類似就在税種中做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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