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對計生失獨家庭如何補償
將女方年滿49週歲(含49週歲)以上的獨生子女死亡家庭夫妻特別扶助標準,在國家規定標準上每人每月提高到800元;將女方年滿49歲(含49週歲)以上的農村獨生子女傷殘家庭夫妻特別扶助標準,在國家規定的標準上每人每月提高到350元;將女方年滿49歲(含49週歲)以上的城鎮獨生子女傷殘家庭夫妻特別扶助標準,在國家規定的標準上每人每月提高到470元。
《關於切實做好計劃生育特殊困難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二、建立健全計劃生育特殊困難家庭關懷扶助機制
(一)在經濟和生產上扶助
1.提高扶助標準。女方年滿49週歲的特殊困難家庭夫婦,在落實特別困難家庭國家經濟扶助標準的基礎上,每人每月增加300元扶助金。
2.實施緊急救助。獨生子女家庭遭遇突發事件、重大自然災害等其他意外事故,造成家庭成員死亡或三級以上傷殘的,從生育關懷專項資金中給予不低於5000元的緊急救助。緊急救助對象為國家機關、國有企事業單位的,救助資金由所在單位承擔。
3.做好保險理賠。為特殊困難家庭每年購買一份100元的人身意外傷害保險,並及時做好參保對象發生意外傷害或死亡的理賠工作。購買人身意外傷害保險資金列入財政預算。
4.扶持創業就業。勞動就業部門對在法定勞動年齡內(16週歲至退休年齡),有勞動能力和就業(培訓)願望的特殊困難家庭成員積極開展就業創業培訓,相關培訓費用從就業專項資金中解決。各有關部門和企業在安排創業就業時,對上述人員實行優先扶持和安置。
(二)在生育和生活上照顧
5.提供再生育服務。對有再生育意願的特殊困難家庭,公立醫療機構免費提供再生育諮詢服務和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對確實需要藉助醫學手段輔助生育技術受孕的,用人單位應給予檢查和治療的時間及其他便利。在開展“計劃生育愛心助孕活動”之前,對實施人工輔助生育的,給予一次性不低於2000元的補助;因其他輔助措施無效,必須採用試管嬰兒輔助生育的,給予一次性不低於1萬元的補助。輔助生育補助資金列入財政預算,補助對象為國家機關、國有企事業單位的,補助資金由所在單位承擔。
6.配套收養服務。對具備收養人法定條件、有收養意願並向社會福利機構提出收養子女申請的特殊困難家庭,同等條件下,民政部門應當優先安排其收養子女,提供便捷優質免費服務。低收入的特殊困難家庭收養孤兒的,參照孤兒撫養標準給予經濟扶助至18週歲。其收養子女在義務教育階段就讀享受最高標準的貧困寄宿生生活補助,高中階段的享受貧困生國家助學金。
7.提供養老扶助。民政部門將低收入的特殊困難家庭優先納入城鄉低保保障範圍。對年滿60週歲居家養老且家庭經濟困難、生活難以自理的完全失能或部分失能的特殊困難家庭夫婦,給予每户每月20小時的政府購買居家養老服務,財政部門按照城鎮每小時15元,農村每小時10元的標準給予補助。在條件充許的情況下為年滿60週歲居家養老特殊困難家庭夫婦免費安裝老年服務設施(一鍵通呼叫器),為其建立緊急救助“綠色通道”。對年滿60週歲且家庭經濟困難的特殊困難家庭夫婦,入住非營利普惠型養老機構的,按照每月100元的標準給予養老機構運營補助。為特殊困難家庭成員購買最低標準的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資金列入財政預算。
8.實施醫療救助。將低收入特殊困難家庭成員納入城鄉醫療救助範圍,比照《郴州市城鄉醫療救助實施辦法》中的農村五保户、城市“三無”人員有關救助規定優先給予救助,並適當提高救助標準。農村特殊困難家庭成員每年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保險個人承擔部分的資金列入財政預算。城鎮無工作單位的特殊困難家庭成員參加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個人承擔部分的資金列入財政預算。各級公立醫療機構開通特殊困難家庭就醫“綠色通道”,建立社區醫療服務巡診制度,主動為特殊困難家庭提供基本醫療和基本公共衞生服務。
9.改善住房條件。房產局對城鎮特殊困難家庭無房户,符合廉租房、公租房等保障性住房申請條件的,在年度內優先納入分配。民政局對農村特殊困難家庭符合農村危房改造條件的,優先進行危房改造。
10.實施教育扶助。對殘疾獨生子女逐步實行高中階段免費教育,實施職業技能培訓補貼,符合條件的,優先安排醫療康復項目,優先適配基本型輔助器具。對考取高校、高等職業院校全日制本專科的殘疾獨生子女,給予一次性獎勵,考取大專的不低於3000元,考取本科的不低於5000元。在校學習期間,學期初發放每月200元的生活費補助,直至正常畢業。獎勵、補助資金列入財政預算。
11.實行喪葬補助。對特殊困難家庭成員死亡的火化後,民政部門按規定提供喪葬服務補貼,所在鄉鎮(街道)協助處理後事。
12.提供法律援助。司法部門為特殊困難家庭開設法律服務“綠色通道”,免費為其提供諮詢、維權等法律援助服務,維護特殊困難家庭的合法權益。
(三)在精神和情感上關懷
13.建立特殊困難家庭監護人制度。由所在村(居)或單位指定一名親屬或工作人員,經特殊困難家庭成員同意,通過公證的形式確定為特殊困難家庭成員監護人,主要履行特殊困難家庭成員入住養老院、醫療手術等監護人職責。免除特殊困難家庭監護人公證費用。
14.建立掛鈎結對及定期走訪慰問制度。對特殊困難家庭實現“四個結對”(即部門、幹部、黨員和志願者同時掛鈎結對幫扶)全覆蓋,掛鈎結對實行實名制。實行重大節假日走訪慰問特殊困難家庭制度,傳遞黨和政府的温暖。
15.完善親情關懷服務機制。衞生計生、民政、人社、工會、共青團、婦聯、計生協等單位要共同協作,以村(居)為服務平台,積極探索建立心理疏導、精神慰藉、情感關懷、老年護理及臨終關懷等內容的“手拉手”幫扶機制,引導特殊困難家庭儘早擺脱精神抑鬱、走出心理陰影、重新融入社會。
16.開展志願者服務活動。組織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醫務人員、共青團員、大學生等志願者服務隊伍,深入開展各種形式的社會關懷活動,重視對特殊困難家庭提供精神慰藉和心理疏導服務,為特殊困難家庭排憂解難,提供力所能及的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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