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作者合作出書的版權歸誰
合作出版的書是隻有兩人及以上,一起出版的作品,他們的著作權是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的權利,但是創作的作品是可以分割使用的,針對各自創作的部分,可以單獨享有著作權。
但是前提條件下是不能侵犯,作品整本的著作權,不可分開的那一部分,是由合著的作者共同享有,也就是各自創作的部分可以單獨用,不能分隔的那一部分,得到的收入合理分配。
《著作權法》規定:兩人以上合作創作的作品,著作權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沒有參加創作的人,不能成為合作作者。 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對各自創作的部分可以單獨享有著作權,但行使著作權時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體的著作權。
關於合作創作的作品,在牽涉到版權問題上,要注意以下幾個問題。合作作品的可分性合作作品可以分為兩類:一類是分割使用的,如百科全書中的詞條,各詞條均可獨立出來使用;一類是不可分割使用的,如幾個人合寫的專著,各人的創作成果無法截然分開。這兩類作品在具體行使著作權時要不同對待,可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作者對各自創作的部分可以單獨享有著作權,但行使著作權時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體的著作權。
不可分割使用的作品,其著作權應由各合作者共同享有、行使,任何個人不得擅自享有、行使。合作作者應是共同參加創作的人沒有參加創作的人不能成為合作作者,不能成為共有著作權人,但是在實踐中,有些作者為了各種目的,如使作品容易發表、提高作品的影響力,往往將非合作作者作為作者來署名,也有些人利用上下級關係、師生關係等強將自己未參與創作的作品作為自己合作的作品。
這種情況如何處理,可分為兩種情況。一是真正作者同意的。如果真正作者同意或主動要求這樣做,應該認為是合作權者,享有著作權。
其一是可以認為是作者讓渡一部分著作權給他人,作者本人對權利的處分應予以認可;
其二是非作者享有了署名權等著作權,雖然是不道德的行為,但只能屬於道德領域的評價問題;
其三是社會、行政部門難以確認其是否屬於真正的作者,而《著作權法》第十一條規定:“如無相反證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為作者。”二是真正作者不同意的。
如果真正作者向行政管理部門或人民法院請求解決著作權的歸屬,並提出充分證據證明署名的使用者未參與創作活動,則可根據《著作權法》第十三條“沒有參加創作的人,不能成為合作權者”的規定,確認其是合作作者而不享有著作權,並可根據《著作權法》第四十五條規定追究其民事責任。
對於市面上一些有多個作者共同署名的書籍,應當由這些作者共同享有版權和創作權,並且對應由此得到的收入,也應當由共同享有創作權的作者進行合理的分配,屬於共有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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