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取得法定許可的具體情形是什麼?
著作權也就是人們口中常説的版權,著作權的法定許可其實也就是指對沒有經過他人的許可而去使用他人的著作的行為不認定為侵權的一種法律制度。那麼,關於著作權取得法定許可的具體情形是什麼?下面,就由本站小編為大家整理的關於著作權取得法定許可的具體情形的相關內容。
(一)教科書的法定許可
我國《著作權法》第23條規定:“為實施九年義務教育和國家教育規劃而編寫出版教科書,除作者事先聲明不許使用的外,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在教科書中彙編已經發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樂作品或者單幅的美術作品、攝影作品,我國著作權的法定許可包括教科書的法定許可、報刊轉載的法定許可、製作錄音製品的法定許可、播放已發表作品的法定許可但應按照規定支付報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並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所享有的其他權利。”
該項法定許可必須符合以下條件:首先,使用的目的必須是為實施九年制義務教育或國家規劃而編寫、出版教科書,不屬於九年制義務教育的大專院校的教科書就不適用法定許可;其次,使用的內容只能限於已發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樂作品或者單幅的美術作品、攝影作品。
(二)報刊轉載的法定許可
我國《著作權法》第33條第2款規定:“作品刊登後,除著作權人聲明不得轉載、摘編的以外,其他報刊可以轉載。或者作為文摘、資料刊登,但應當按照規定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
該項法定許可必須符合以下條件:首先,被轉載、摘編的是發表在報刊上的作品;其次,能夠轉載、摘編的主體同樣是報社、期刊社。其他媒體如出版圖書的出版社的使用不適用法定許可。值得注意的是,有權發表不得轉載、摘編聲明的是著作權人,而不是刊登作品的報刊。實踐中,許多報刊雜誌經常聲稱“未經本刊同意,不得轉載和摘編本刊發表的作品”。此類聲明必須經過著作權人的授權才有效。
(三)製作錄音製品的法定許可
我國《著作權法》第40條第3款規定:“錄音製作者使用他人已經合法錄製為錄音製品的音樂作品製作錄音製品,可以不必徵得權利人許可,但應當按照規定向其支付報酬;著作權人聲明不許使用的不得使用。”
該項法定許可必須符合以下條件:首先,被使用的是音樂作品,而且是已經被他人合法錄製為錄音製品的音樂作品。如果先前的錄製是非法的,即未經著作權人的許可而錄製為錄音製品,其音樂作品不能作為法定許可的對象。其次,錄音製作者使用他人已經合法錄製為錄音製品的音樂作品製作錄音製品,必須獨立錄製,其不能翻錄他人在先錄製的錄音製品。
(四)播放已發表作品的法定許可
我國《著作權法》第43條第2款規定:“廣播電台、電視台播放他人已發表的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但應當支付報酬。”
我國《著作權法》第44條規定:“廣播電台、電視台播放已經出版的錄音製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但應當支付報酬。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該項法定許可必須符合以下條件:首先,播放的主體是廣播電台、電視台;其次,播放的內容是已經出版的錄音製品以及已發表的作品,但是不包括電影作品和錄像製品。
著作權的法定許可適用於對出版者、表演者、錄音錄像製作者、廣播電台、電視台的權利限制。
以上的內容就是本站小編為大家帶來的關於著作權取得法定許可的具體情形,相信大家在閲讀了上文的內容過後對於這方面的知識也有了一定的瞭解。如果您在還有什麼不清楚的地方,您可以在本站的知識欄目進行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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