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演者權利形成中的義務是什麼?
表演者權簡單的來説其實就是指的表演者依據法律對自己的表演所想要的權利。那麼關於表演者權利形成中的義務是什麼?這是作為表演者所需要了解的。在下文中,就由本站小編為大家帶來關於表演者權利形成中的義務的相關內容。
一般而言,表演是對作品的再現,但是法律上並不排除表演者、作者集於一身的情形,例如即興的演講、舞蹈,自編自演的歌曲、小品、音樂作品、戲劇作品的著作權人和其表演的鄰接權人。但是,著作權法規定了表演者以下三種情況下表演作品時與著作權人的權利義務關係,更強化了對作者權利的保護。
1、無論他人作品是否發表,表演者使用他人作品進行表演,都應該取得著作權人的許可並支付報酬。未經許可表演他人作品的行為,屬於侵權(發表權和表演權)行為。如果是演出組織演出的,由該組織者取得著作權許可,並支付報酬。
2、表演者使用改編、翻譯、註釋、整理己有作品而產生的作品進行演出,應當取得改編、翻譯、註釋、整理作品的著作權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權人許可,並支付報酬。
3、如果表演者未向公眾收取費用也未獲得報酬,免費表演己經發表的作品,表演者既不需要得到著作權人的許可,也不需要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但應當尊重著作權人的人身權利。
表演者權的內容:
(1)表明表演者身份;
(2)保護表演形象不受歪曲;
(3)許可他人從現場直播和公開傳送其現場表演,並獲得報酬;
(4)許可他人錄音錄象,並獲得報酬;
(5)許可他人複製,發行錄有表演者表演的錄音錄象製品,並獲得報酬;
(6)許可他人通過網絡向公眾傳播其表演,並獲得報酬。被許可人以前款第(3)項至第(6)項規定的方式使用作品,還應當取得著作權人許可,並支付報酬。
在上文中,小編為大家整理了關於表演者權利形成中的義務以及表演者權的內容,希望能夠對您瞭解表演者權有一定的幫助。如果您還需要了解其他的法律問題,您可以在本站網站的知識欄目進行查詢或者直接向專業律師進行提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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