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起訴賠償標準是什麼?
一、專利起訴賠償標準是什麼?
專利起訴賠償標準是根據對方的實際損失來進行確定。
根據《專利法》第六十條的規定,侵犯專利權的賠償數額應當依法確定權利人的損失或侵權人獲得的利益。被侵權人的損失或者侵權人的利益難以確定的,參照專利使用費的合理倍數確定。由於這一規定缺乏可操作性,很難簡單地加以實施。
1、賠償數額,以權利人實際遭受的實際損失為準,或者是侵權人實際獲得的非法收益為準。
(1)權利人遭受的實際損失,這個主要根據實際情況來計算,如被侵權產品的減少量與該產品的合理利潤的乘積。
(2)侵權人因侵權行為取得的利潤,可以按照侵權產品在市場上銷售的總額乘以每一侵權產品的合理利潤計算。侵權行為人因侵權而獲得的利潤,一般按侵權行為人的營業利潤計算。侵權行為人的業務完全以侵權為基礎的,可以計算其銷售利潤。
2、賠償的數額亦可根據專利許可使用費來確定。
這種方法確定賠償的數額一般不超過專利許可使用費的三倍,以此方法計算的前提是侵權人收益和被侵權人損失都難以確定。
二、如何確定賠償金額
一般的方法是:
1、首先,當產品的外觀設計侵權指控不能脱離產品本身,如電腦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侵犯,造成的損失減少的銷售專利產品的權利人或被告的營業利潤可以被視為侵權賠償的數量。
2、當被指控侵權產品的包裝設計,比如説侵犯了外觀設計專利權,那麼在計算賠償的金額時,專利權人可以利用飲料包裝瓶的產品,並且也必須從銷售利潤下降或者是設計包裝產品銷售的利潤作為侵權賠償的依據。
3、對於設計的專利的權利人既沒有實際實現自己也沒有授權別人這樣做,有一種觀點認為,由於專利沒有實際實現,涉嫌侵權的沒有造成專利權人的實際經濟損失
侵犯他人的專利權是對他人所擁有的知識產權的一種侵犯,所以侵權人應當予以賠償,至於如何確定具體賠償數額,首先是需要明確一下對方的實際損失的,然後直接按照實際損失來進行賠償,如果實際損失無法明確的話,也是根據獲利程度來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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