彙編作品和改編作品的區別是什麼?
一、彙編作品和改編作品的區別是什麼?
一是二者概念不同。
彙編作品是指對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不構成作品的數據或其他材料,在內容的選擇或編排上體現獨創性的作品,如期刊、報紙、百科全書等。可分割合作作品是指兩人以上共同創作可分割使用的作品。
二是權利主體不同。
彙編作品的著作權由彙編人享有。可分割合作作品的著作權歸可分割合作作者共同享有。
三是二者特徵不同。
二、彙編權和改編權的區別是什麼?
(一)改編權,即改變作品,創作出具有獨創性的新作品的權利,屬於著作財產權的一種。
改編權是一種系列權,每一種改變方式,都將產生一項子權利。例如,將小説改編成電影文學劇本,是一項子權利;將其改變成話劇文學劇本,又是一項子權利。
改編者對現有作品所做的改變,可以是作品構成要素的改變,也可以是構成要素結合規律、規則或順序的改變。但是,改編者不能對原作品所表達的綜合思想或理念作過大的改變,否則可能會破壞原作品的完整性,構成對原作品之著作權人的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的侵犯。
改編已有作品而產生的作品,稱為改編作品,其著作權由改編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權時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權。
(二)不同於改編權,彙編權是將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過選擇或者編排,彙集成新作品的權利,但彙編權同改編權一樣,也屬於著作財產權的一種。彙編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構成作品的數據或者其他材料,對其內容的選擇或者編排體現獨創性的作品,為彙編作品。
彙編作品的著作權由彙編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權時,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權。
綜上所述,彙編作品的各作者之間不必具備創作合意,而可分割合作作品要求各可分割合作作者有共同創作的願望。彙編作品當事人擁有的是彙編權,而改編作品擁有的是改編權,兩者作品的權利主體和特徵存在明顯區別,作品的創作者擁有的權利也不盡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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