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使用在先被人搶注可以要回嗎?
商標使用在先被人搶注可以要回嗎
不可以要回來。
商標被他人搶注,還能繼續使用嗎
依據《商標法》、《商標法》(13年修改版)相關規定,在商標申請註冊前已經具有一定影響力的未註冊商標(包括馳名商標)被不正當搶注的,可以獲得法律保護,具體體現在:
1、對不正當搶注商標申請提出異議。此處的不正當搶注應當是指:在知曉該在先使用人商標已經具有一定影響力的情況下,為獲取該商標的專用權,惡意註冊,而非偶然註冊相同或近似商標。一般發生在經銷商、代理商、客户、員工搶注廠商的商標情形。即商標在先使用人一旦發現自己商標被申請註冊,可在初審公告異議期憑相關證據提出異議,阻止註冊人進行註冊。
2、如果已經搶注成功,則可申請撤銷(申請宣告無效)。
3、如果商標已經註冊成功,則在先使用人在原使用範圍內繼續使用。
以上保護須具備3個條件:
1、使用人在註冊人申請註冊前已經開始使用商標
2、在先使用人所使用的商標在搶注人提出申請註冊的時候已經具有一定影響力;
3、註冊人申請註冊與在先使用人相同或近似的商標屬不正當行為,違反誠實信用原則及基本商業道德。
不正當搶注能否得到法律保護
1、如果有證據證明商標申請人在申請之前有接觸或者能夠接觸在先使用人的商標,則可推定申請人具有搶注惡意,可依據《商標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已經註冊的商標是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註冊的,由商標局撤銷該註冊商標;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撤銷該註冊商標。(《商標法》(13年修改版)亦有這方面規定)。即在先使用人可以不正當手段取得註冊為由申請撤銷(宣告無效)。
2、如果無證據證明申請人具有惡意,若在先使用人對商標具有版權的(特別是圖形商標),可依據在先權利進行維權。
即依據《商標法》第三十一條 申請商標註冊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進而依據第三十條、第四十一條第二款進行異議、申請撤銷。
3、如果在先使用人所使用的商標未取得其他權利,則應當停止使用該商標,以免構成侵權。
商標局有明確的規定,誰先註冊就是誰的,並不是説誰先用就是誰的,所義大家設計好的商標要先進行註冊,這是對商標的一種保護,也是對自己成果的保障,但是如果發生惡意的搶注,那麼就需要用法律武器進行商標的維權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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