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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申請條件具體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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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申請條件具體有哪些

一、宅基地申請條件具體有哪些,怎麼申請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規定:農村村民一户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農村村民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申請使用宅基地:

1、居住擁擠,宅基地面積少於規定的限額標準的。

2、因結婚等原因,確需建新房分户的。

3、原住宅影響村鎮規劃需要搬遷的。

4、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農村確無住房的:包括批准回鄉定居的職工、離退休幹部、復員退伍軍人、回鄉定居的華僑、港澳台同胞等非農業人口。

5、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條件。

二、如何申請農村宅基地?

上文主要向大家介紹了申請農村宅基地所需要的條件,那麼落實到行動中時,應該如何申請農村宅基地?根據相關法律法規以及各地具體細則,申請農村宅基地的流程為:

1、村民向村民小組提申請,填寫《農村村民建房用地呈批表》,並張榜公佈,經村民會議或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會通過後,到村委會加具意見。

2、村委會接到《農村村民建房用地呈批表》、《建設用地選址意見書》及其他附件後20日內,對申請人的户口、用地位置、土地類別、土地權屬、原房屋情況進行審核,符合條件的出具意見並送當地國土所。

3、國土所接到《農村村民建房用地呈批表》後,應指定專人負責審核。對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村委會轉申請人。符合建房用地條件的,即加具意見並經鎮政府審核後,報縣國土資源局審批。

4、縣國土資源局批准的,核發《建設用地批准書》、《行政許可決定書》,並在村委會公佈。不予批准的,發給《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

三、農村宅基地新政策有哪些變化?

1、宅基地實行一户一宅制度

宅基地是農村村民用於建造住宅及其附屬設施的集體建設用地,包括住房、附屬用房和庭院等用地。農村村民一户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應嚴格按照批准面積和建房標準建設住宅,禁止未批先建、超面積佔用宅基地。經批准易地建造住宅的,應嚴格按照“建新拆舊”要求,將原宅基地交還村集體。農村村民出賣、出租、贈與住宅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對歷史形成的宅基地面積超標和“一户多宅”等問題,要按照有關政策規定分類進行認定和處置。

2、盤活利用閒置宅基地

鼓勵村集體和農民盤活利用閒置宅基地和閒置住宅,通過自主經營、合作經營、委託經營等方式,依法依規發展農家樂、民宿、鄉村旅遊等。城鎮居民、工商資本等租賃農房居住或開展經營的,要嚴格遵守合同法的規定,租賃合同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合同到期後,雙方可以另行約定。

3、宅基地可以流轉

根據調查,全國大概有10%左右的宅基地是閒置的。我們已經按照三權分置,把這個使用權這個市場適度放活,允許他們來租賃,但是我們也必須把所有權不變和資格權保護做好。20年之內,農户如果簽訂了合同,按照新的三權分置,你把使用權流轉給投資者,投資者在這20年之內,他的權益同樣是得到保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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