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的違建被強拆如何訴訟?
一、公民的違建被強拆如何訴訟?
公民的違建被強拆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訴狀的方式來進行訴訟。如果當事人的違建房子被強拆完了的話,當事人可以到原判上一級法院進行提出上訴。上訴有以下幾點規定:
(一)提起上訴必須是享有上訴權或可以依法行使上訴權的人。民事和經濟糾紛案件的原告、被告、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有權提起上訴。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如果在一審判決中確認其承擔義務的,也有權提起上訴。不服民事和經濟糾紛判決的上訴期限為15天;不服民事和經濟糾紛裁定的上訴期限為10天;上訴期從接到第一審判決書、裁定書的第二天算起,逾期不得上訴。
(二)上訴應遞交上訴狀,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附上上訴狀副本,並預交上訴費。上訴狀應寫明上訴人和被上訴人的姓名(法人應寫明法人名稱及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職務)等基本情況、原審人民法院名稱、案由和編號、上訴的請求和理由等。
(三)上訴狀一般應交原審人民法院,並依照規定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由原審人民法院轉呈其上一級人民法院。上訴人也可以直接向原審人民法院的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二、強制性拆除上訴的條件有什麼
(一)上訴的實質要件。
上訴的實質要件是指只有法律規定可以上訴的裁判才能上訴。除了依特別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業法有破產還債程序所作的裁判不準上訴外,凡地方各級人民法院以普通程序和簡易程序作出的一審判決,以及法律規定可以上訴的裁定,包括不予受理、駁回起訴和對管轄權異議的裁定,在法定期間內,當事人均可提起上訴。
(二)上訴的形式要件。
上訴的形式要件是指當事人上訴應具備法定的程序上的條件,具體包括下列三方面:
第一,合格的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上訴人和被上訴人包括:一審案件中的原告和被告、共同訴訟人,代表人訴訟中的代表人和被代表的成員以及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一審判決其承擔民事責任的無獨立請求權人。另外,如果一審案件的雙方當事人和第三人都提起上訴的,均為上訴人。
第二,必須在法定的期限內提起上訴。
對判決提起上訴的期限為15日,對裁定提起上訴的期限為10日。當事人必須在法定期限內提起上訴,否則就喪失了上訴權。
上訴期間以當事人收到判決書、裁定書的次日起計算。當事人分別接到法院裁判書的,以各自收到的時間分別計算上訴期,當事人在各自的上訴期內享有上訴權。共同訴訟人上訴期的計算,也取決於共同訴訟的種類。必要共同上訴人的上訴期限,應以最後收到裁判的共同訴訟人上訴期限,裁判才發生法律效力;非必要的共同訴訟人的上訴期限,由於可以獨立行使上訴權,應各自計算,以各自的上訴期滿為準。
第三,應當交上訴狀。
當事人行使上訴權提起上訴,目的在於請求第二審人民法院通過審判活動撤銷或者變更一審法院的裁決,以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對於這一重要的訴訟活動,當事人必須認真對待。因此,不能僅僅口頭表示,而必須採用書面形式,向原審人民法院或第二審人民法院遞交上訴狀,以表示上訴的嚴肅性。
在當代的社會,公民所擁有的一些違法違章的建築物被強制性拆除,但是公民認為這樣的一種具體行政行為是屬於違法的侵害到自身的合法利益,那麼必然是可以通過訴訟的方式或者是通過行政複議的方式來維護自身的權利,只要提供相關的證據和申請書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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